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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自立”)日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内容符合江西自立的实际需要。江西自立向广东自立环保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促进其下属项目湖南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投资建设,其他关联股东沣石恒达、叶标先生本次均进行同比例财务资助,上述关联交易是因为公司正常的投资建设需要而进行的,不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何大安、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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