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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59           证券简称:璞泰来           公告编号:2020-09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0年4月16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招商证券签订了相关的保荐与承销协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紫宸”)、溧阳紫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紫宸”)、江西嘉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嘉拓”)、江苏中关村嘉拓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嘉拓”)、宁德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卓高”)、江苏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卓高”)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23号《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702,9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53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总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053,008,937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发行手续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999,186,299.94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10月30日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于2017年10月30日出具中汇会验【2017】4956号验资报告。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318号《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87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为“璞泰转债”,债券代码为“113562”,期限5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870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0,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87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4,500,000.00元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5,500,000.00元。

  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4,500,000.00元及其他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966,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4,534,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1月8日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于2020年1月8日出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453494_B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由招商证券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分别与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生效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中信建投证券不再履行原2019年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已开立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已开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注:上述账户余额包含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金额。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溧阳紫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

  丙方:招商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汾泉、吕映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指定人员。

  六、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若甲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同时抄送丙方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七、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分别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溧阳紫宸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嘉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关村嘉拓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宁德卓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分别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丁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注释:协议乙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全资子公司实施对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汾泉、吕映霞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指定人员。

  六、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若甲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明细表,同时抄送丁方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备案。

  七、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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