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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0-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赢激光”)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98.59万元,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035.82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1号),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赢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48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4,18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5,282,509.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8,905,490.4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6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6月16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42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为加快项目建设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在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实施上述项目,待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0年6月1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398.59万元,因此,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0年6月16日公司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98.5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上述事项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398号)。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528.25万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了人民币1,035.82万元,需用人民币1,035.82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事项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398号)。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98.59万元,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035.82万元。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98.59万元,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款项合计人民币1,035.82万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2020年6月2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398号),认为联赢激光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联赢激光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已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398号)。该项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98.5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35.82万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四)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相关置换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联赢激光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1、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398号);

  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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