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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0-057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本次发行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相关主管单位\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现将具体方案和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公司符合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认真对照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规定,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具备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条件和资格。

  二、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方案

  本次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注册及发行额度

  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二)融资期限

  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融资期限拟不超过2年。

  (三)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经过遴选的特定机构投资人。

  (四)发行方式

  非公开定向发行。

  (五)增信方式

  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由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六)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偿还有息债务、项目建设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允许的用途。

  (七)还本付息安排

  拟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八)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在获取注册通知书后,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择机发行。

  (九)综合融资成本

  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综合融资成本由票面利率及发行服务费用组成。其中票面利率视发行时市场情况而定;发行服务费用包括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簿记建档费、上海清算所发行登记费及付息兑付服务费,以及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等。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方案,将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审批结果为准。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

  根据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工作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相关工作,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全权办理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公司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及发行额度、融资期限、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时间、担保具体事宜、信用评级安排、还本付息、募集资金用途、综合融资成本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受托管理机构;

  3、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申报、注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各种公告等,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4、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决议的事项外,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工作;

  5、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相关的其它事宜;

  6、上述授权期限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的议案之日起至被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总裁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上述事宜。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主管单位/部门的现行有关政策和发行条件,具备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资格和要求。本次融资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到期债务以及项目建设,方案合理可行。通过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发行的工作效率。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现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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