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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098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2020年上半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国内各地实施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公司上下游企业复工延迟,物流受阻。在抗击疫情的同时,为减少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公司及时复工复产,2020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212,757.7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0.30%;实现利润总额-6,318.51万元,同比下降222.5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467.6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28.49%。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的重点工作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完成的重点工作如下:

  (1)继续推进 “瘦身”计划。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9年8月15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调整公司发展战略的议案》,为提升公司内在实力,专注主业,缩短管理半径,实现公司稳定、高质量发展,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出售恒汇电缆、中超新材料的相关议案。

  (2)紧抓“新基建”建设发展机遇。随着国家对“新基建”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各地也加速“新基建”项目的投资和落地。公司紧抓“新基建”建设发展机遇,尽量选择优质客户取得优质订单,提升公司的营销业绩。

  (3)逐步化解司法风险。公司前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锦光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公司印章,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其本人及关联企业的原有债务追加恶意担保14.63亿元。公司积极应对违规担保等诉讼案件,努力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公司已有5起案件胜诉并生效,涉诉金额合计26,912万元。

  (4)推行绿色工厂建设。公司全资子公司明珠电缆与控股子公司中超电缆参与江苏省绿色工厂项目申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内部经营环境,加强能源管理,更好地实施降本增效。

  (5)充分发挥研发优势。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石墨烯 “低电阻超光滑高压电缆用石墨烯EVA基半导电屏蔽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有利于发挥常州石墨烯的技术研发优势,形成持续创新机制,促进常州中超石墨烯相关产品的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6)为抗疫贡献力量。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公司上下齐心,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深入细致地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并为周边社区与乡镇捐赠防疫物资;此外,公司积极利用自身资源投入到防疫工作中,为防疫建设工程配送电缆,支援了南京小汤山医院扩建项目、滁州市新冠定点医院、湖北孝感市安陆防疫项目等工程,为抗疫贡献了力量,展现了公司的社会担当。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变更的主要内容为: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期公司出售恒汇电缆、中超新材料,上述两家公司自丧失控制权之日起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雷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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