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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8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0年8月11日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8月11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4层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8月10日

  至2020年8月11日

  投票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15:00至2020年8月11日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20年7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0年7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 特别决议议案:无

  (三)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四)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五)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15:00至2020年8月11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2、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二)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双方身份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股东也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2020年8月1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

  六、 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联系地址: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210室;

  联系电话:010—80489305;

  传真电话:010—80489305;

  电子邮箱:kg600463@163.com;

  联系人:柳彬;

  邮政编码:101318。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8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39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阶段。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通过法院强制拍卖取得大孙各庄地块不动产后被执行人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兆公司”)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59,307,027.22元,其中所欠税款54,588,720.18元、滞纳金4,718,307.04元;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诉金兆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共计514,977元;保全费用72,364.2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至本公告日,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2020年7月24日,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置业”)接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3民初4659号]。内容详见2020年7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空港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顺义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兆丰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曹广山

  (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小段村新华大街63号(村委会北50米)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五层

  负责人:彭伟

  二、上诉请求的内容

  (一)上诉请求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涉案《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涉及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有效”,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错判。被上诉人金兆公司是本案涉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依法应当自行承担本案涉争税款。

  2、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土地增值税属于涉案土地使用权办理交易过户环节的税费,涉案的土地增值税唯一受益人是本案被上诉人,顺义法院在《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也均未明示土地增值税由买受人承担,判令上诉人承担于法无据。

  3、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涉案滞纳金亦属错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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