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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28          证券简称:依顿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0-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205,955,915.4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针对该诉讼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投资”)前期已出具承诺:如经法院判决,该诉讼对依顿电子(证券代码:603328)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依顿投资独立承担。因此,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利润造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奚顺玉

  被告: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20年5月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的奚顺玉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相关资料。奚顺玉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24)。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2072民初4720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奚顺玉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故本院对依顿公司以一事不再理原则主张驳回奚顺玉起诉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中黄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于2006年9月21日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奚顺玉未就(2006)中黄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提交反驳依据,亦未提交依据证明其于2014年8月前曾向依顿公司主张权利或者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依顿公司同意履行义务而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也未提交依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其不能向依顿公司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即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其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而应中止仲裁时效的情形,故奚顺玉本案的诉讼请求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奚顺玉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奚顺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该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针对该诉讼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依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顿投资”)前期已出具承诺:如经法院判决,该诉讼对依顿电子(证券代码:603328)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依顿投资独立承担。因此,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利润造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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