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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9,059,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9%;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20年8月7日。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3 号)的核准,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0,000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71号)同意,于2017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66,670,000股。

  公司上市至今未发生因股份增发、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总额为66,67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9,059,475股。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先生,上述股东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于晓卿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承诺:

  “自弘宇农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弘宇农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弘宇农机股份。

  在上述承诺的期限届满后,于本人在弘宇农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辞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辞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转让的弘宇农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在上述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承诺:

  “若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弘宇农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弘宇农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计划长期持有弘宇农机股票,若本人持有的弘宇农机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确有需要进行减持的,则每12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份总数的25%,该等减持将以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前述第1点所述之减持期间,弘宇农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第1点所述之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自弘宇农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弘宇农机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均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或者前述6个月期末经除权除息调整前的收盘价低于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弘宇农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发行前全体股东补充承诺

  在上述承诺基础上,发行前全体股东补充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关于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晓卿承诺:

  “招股说明书中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弘宇农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弘宇农机予以公告。并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本人将敦促弘宇农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为弘宇农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变更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晓卿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3、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无;

  4、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0年8月7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9,059,4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9%;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1名;

  (四)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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