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7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诉讼一:上海欧力菲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欧力菲”)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珂兰”)、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调解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约54.8012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7222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欧力菲

  被告方:上海珂兰、刚泰控股(上海珂兰系刚泰控股全资子公司)

  (二)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3日,上海欧力菲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珂兰向上海欧力菲支付货款人民币540,970元;(2)上海珂兰向上海欧力菲支付货款利息7042元;(3)刚泰控股对上海珂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上海珂兰与刚泰控股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7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0)沪0114民初7222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 准许上海欧力菲撤回对被告刚泰控股的起诉;

  (二) 被告上海珂兰应于2020年7月17日前支付上海欧力菲价款526,892元;

  (三) 本案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诉讼费7,820元由被告负责(被告应于2020年7月17日前支付支付给原告);

  (四) 双方无其他争议。

  诉讼二: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融资”)与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矿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委托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约5,132.60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甘肃融资

  被告方:大冶矿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二)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日,甘肃融资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大冶矿业向甘肃融资偿还本金5,000万元;(2)大冶矿业向甘肃融资支付自(欠息之日)2019年1月21日至 2019年3月29日,共计67天,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共计132.60万元;以上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5132.60万元,以及自2019年3月30日起截至实际付清之日新产生的利息及罚息(按年利率14.25%计算)。(3)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控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保全费及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7)。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大冶矿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甘肃融资借款本金5,000万元,截止2019年3月27日的利息857,621.03元,并按年利率14.25%的标准,付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扣除已清偿的利息40,030元);

  (二) 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冶矿业追偿;

  (三) 驳回甘肃融资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天水分行”)与刚泰控股、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矿业”)、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约16,676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浙商银行天水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大冶矿业、国鼎黄金

  2、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3日,浙商银行天水分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控股偿还拖欠浙商银行天水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利息16,155,833.33元,复利611,709.71元,本息合计16,767,543.04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2)刚泰控股偿还2019年9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额清偿为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3)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大冶矿业、国鼎黄金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所有被告承担浙商银行天水分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的各项费用。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

  二、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5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判决如下:

  (一) 由刚泰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浙商银行天水分行借款本金15,000万元,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借款利息16,155,833.33元、复利611,709.71元,本息合计166,767,543.04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及复利;

  (二) 刚泰控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浙商银行天水分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 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大冶矿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国鼎黄金对浙商银行天水分行借款本金15,000万元及截至2020年4月26日的借款利息(以本金1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复利及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四:上海唯爱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唯爱”)与上海珂兰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调解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约264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9892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唯爱

  被告方:上海珂兰

  (二)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4月23日,上海唯爱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珂兰支付钻石购销货款2,643,077.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643,077.8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上海珂兰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9892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 被告上海珂兰支付货款共计2,643,077.8元,于2020年8月10日前支付40万元,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每月1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于2021年7月10日之前全部清偿;若被告上海珂兰任意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上海唯爱有权就余款申请一并执行;

  (二) 原告上海唯爱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4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3,973元,原告上海唯爱承担6,987元,被告上海珂兰承担6,987元和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87元;

  (四)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2020)沪0114民初7222号《民事调解书》

  (2019)甘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

  (2020)甘05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4民初9892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8月8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