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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21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公司签订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需在公司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方能生效,公司能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与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及控股股东曹永贵签署《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交易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现将协议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背景情况及概述

  公司近年受金融去杠杆、中美贸易战、资管新规、银行风控力度加大的影响,出现了资金流动性困难,到期债务不能偿还,涉及多起诉讼纠纷,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2019年12月18日,公司债权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先生对公司合计存在人民币10.14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公司管理层正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引入产业战略投资者、化解债务风险,尽快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尽快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平安银行协商情况,平安银行同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之日,公司对平安银行应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标的债务转移由控股股东负责清偿,公司就标的债务不再向平安银行承担清偿责任;标的债务转移至控股股东之日,公司就标的债务欠付控股股东的款项与控股股东欠付公司的等额占用资金的款项相互抵销,视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占用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14亿元,其中7.08亿元已达成解决方案。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关联自然人为曹永贵先生,曹永贵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持有公司股份205,253,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7%。

  三、公司与债权人平安银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相关方

  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乙方(债务转让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债务受让方):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曹永贵

  (二)《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定义:

  1.1“债务总额”,系指截至2020年8月6日,经甲乙双方对账,乙方共欠付甲方本金人民币528,954,600.74元,利息、违约金、罚息、其他费用等以甲方系统数据为准。

  1.2“标的债务”,系指截至2020年8月6日,乙方欠付甲方的债务总额本息中的一部分,即人民币30,00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1.3“各方”系对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共同称谓。

  2、标的债务的转让

  2.1标的债务转让及代偿

  各方同意,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方司法重整之日(即本协议生效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应付的标的债务转移由丙方负责清偿,乙方就标的债务不再向甲方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丙方、丁方确认,自标的债务转移至丙方之日,乙方就标的债务欠付丙方的款项与丁方欠付乙方的等额资金占用的款项相互抵销,丙方不再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视为丁方向乙方清偿了与标的债务等额的资金占用。

  3、陈述和保证

  3.1各方认可本协议项下债务转让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2各方有权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代表各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已得到合法授权签署本协议。    3.3各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3.4各方同意,丙方、丁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一切可能且必要的担保措施,标的债务转让后,丙方、丁方应优先清偿对甲方的欠款。

  4、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条款、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因此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5.1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之日起生效。

  5.2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并经各方签章后方为有效。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协议的解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上述协议是协议各方通过协商方式签订,是相关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上述协议的签订,对满足切实可行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要求起到了实质性的促进作用,对公司加快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带来积极的影响。

  上述《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需在公司司法重整获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方能生效,但公司能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与债权人平安银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对于切实可行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要求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公司实质性推进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为公司脱困创造有利条件,签订的债务抵偿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签订此协议。

  六、监事会意见

  自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以来,公司积极推进司法重整。公司与债权人平安银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对于切实可行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要求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公司实质性推进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为公司脱困创造有利条件。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4、公司与债权人平安银行签订的《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8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23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于近日收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皖01民初2219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0)湘1003民初183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0)粤03民初32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桂12民初2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沪0115执15920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昇公司”)

  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荣公司”)、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锦荣公司立即归还保理融资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融资利息27万元,支付逾期利息93.6万元(以3,600万元为基数,按逾期利率18%,自逾期之日2019年7月20日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逾期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至完全清偿之日为止;判令锦荣公司承担案件律师费5万元,承担安昇公司为追索债务而支出的差旅费14,268.28元、保全费5,000元等费用;

  (2)判令金贵银业对上述第一项诉求中锦荣公司应归还的保理融资本金和应承担的保理融资利息、逾期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曹永贵、许丽对上述第一项诉求中锦荣公司应归还的保理融资本金和应承担的保理融资利息、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差旅费、保全费等承担;

  (4)判令锦荣公司、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承担案件诉讼费。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6日,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由锦荣公司将对金贵银业所享有的47,559,835.39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安昇公司,安昇公司对其一次性发放保理融资款4,000万元,融资期限为11个月。同日,安昇公司与锦荣公司、金贵银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了还款计划以及金贵公司对于保理融资本金和保理融资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昇公司又与曹永贵、许丽签订了《个人保证合同(商业保理)》,约定曹永贵、许丽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9年7月20日起,锦荣公司逾期还款,违反合同约定,安昇公司有权宣布保理融资提前到期,要求锦荣公司归还保理融资借款本金、融资利息、逾期利息等费用,同时,根据《三方协议》和《个人保证合同(商业保理)》的约定,安昇公司有权要求金贵银业和曹永贵、许丽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皖01民初2219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3,600万元、利息27万元;

  (2)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融资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的标准自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

  (4)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5)被告曹永贵、被告许丽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永贵、被告许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80元,由原告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81元,由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曹永贵、被告许丽共同负担225,7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曹永贵,被告许丽共同负担。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被告三)、山西恒业农贸有限公司(被告四)

  2、案由:票据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六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本金,合计人民币1,280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29,902.22元,利息计算标准:计算基数为人民币1,280万元;计息期问为自到期日(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2日);利率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原告因本案而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10月15日,被告一在电子汇票系统签发六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六张汇票的收票人均为被告二;到期日均为2019年10月15日;承兑人均为被告三,承兑日期均为2018年10月15日;其中五张汇票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一张汇票票面金额为1,400万元。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二将上述六张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杭州吉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2018年10月16日,案外人杭州吉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六张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四:2018年10月16日,被告四将六张汇票通过贴现背书转让给案外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9日,案外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转贴现背书转让,从其前手取得上述六张汇票。2018年12月19日,案外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转贴现报价单》,拟将包括上述六张汇票在内的十四张票据通过转贴现方式转让给原告,结算金额为100,378,200.00元。原告与案外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转贴现交易协商一致。2018年12月19日案外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六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六张汇票于2019年10月15日到期应付。当日,原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被告三(承兑人)付款,2019年10月26日,原告共收到5,120万元,剩余1,280万元被拒绝付款。原告有权要求上述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0)湘1003民初1838号。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永兴县富恒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曹永贵(被告二)、朱国富(被告三)、王美娟(被告四)、永兴县富兴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许丽(被告六)、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七)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其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6,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3.537,000.00元,以上金额合计人民币69,537,000.00元(违约金、逾期利息计算明细详见附件):

  (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垫付的其他费用;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就上述(1)、(2)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七以原告作为被背书人、被告一作为背书人,被告七作为出票人和付款人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的金额(分别为人民贰仟万元、人民币肆仟万元,合计人民币陆仟万元)及利息(分别自2019年7月16日起、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限优先向原告清偿上述第1、2项债务。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5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委托贷款,并与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三方约定:原告委托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被告一发放委托贷款为人民币60,000,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发放后,被告一应于每月20日按月结息,并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为担保被告一履行债务,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与原告、被告一于2019年3月5日共同签订了《保证合同》,分别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问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一以其作为收款人、被告七作为出票人和付款人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上述委托贷款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原告作为被背书人、被告一作为背书人进行背书。2019年8月1日,因被告一生产经营出现恶化,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宣告上述委托贷款于2019年8月1日提前到期。被告一拒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拒绝履行约定义务。此外,被告一提供质押担保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分别于2019年7月21日、2020年1月16日到期,经原告提示付款,被告七均拒绝付款。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0)粤03民初3202号。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河池市交通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

  第三人:广西远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的白银采购预付款437,765,259.84元及违约金45,402,641.06元(暂计至2020年6月3日,请求判令被告一继续按年利率12%计算至违约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4、事实与理由

  2020年6月3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第三人将对被告一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6月4日,第三人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发给两被告。2018年11月1日,第三人与被告一签订了《远通商贸-金贵银业贸易合作协议》(简称“《贸易合作协议》”)。同日,为担保被告一在《贸易合作协议》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的履行,第三人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提供最高额限额为14亿元的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价值为11亿元的动产抵押。2019年3月18日,第三人与被告一签订《产品采购框架协议》及两份《产品采购框架补充协议》和,前述协议约定,第三人向被告一支付的采购产品预付货款到达双方监管账户之日即为被告一收到采购货款之日,被告一应在收到采购货款之日起60日内向第三人交付产品,逾期未交货的,被告一应退还已付货款,并自其收到采购货款之日起按照已付货款年利率12%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

  2019年7月1日至11月7日期间,第三人与被告一共签订了13份《白银销售合同》;2019年8月26日,第三人与两被告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将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即被告二,纳入到贸易合作体系中,并承认被告二与第三人之间所签署、执行、操作的文件、合同、业务等同于被告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如需被告一支付给第三人的货款以及退还的资金,也由被告二账户支付至第三人。截至起诉之日,第三人依据以上协议共向两被告支付采购预付货款490,422,900元,但被告仅交付了其中两份《白银销售合同》项下的部分白银。被告一应退还第三人预付货款金额为437,765,259.84元,并按自其收到采购货款之日起按照已付货款年利率12%支付违约金。现第三人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承担支付义务,并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桂12民初23号。裁定如下:

  在下列财产的483,167,900.90元(诉请预付款437,765,259.84元加违约金45,402,641.06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1)查封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2)查封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车辆等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3)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方义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45)、《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沪0115执15920号,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向方义支付26,073,333元;

  (2)向方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93,473.33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皖01民初2219号;

  2、《民事起诉状》及《传票》(2020)湘1003民初1838号;

  3、《民事起诉状》及《传票》(2020)粤03民初3202号;

  4、《债权转让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20)桂12民初23号;

  5、《执行通知书》(2020)沪0115执15920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8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22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31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于2020年8月7日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金贵银业科技园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柏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与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20年8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与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自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以来,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司法重整。经公司与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对于切实解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的要求将起到积极作用,有利于公司实质性推进进入司法重整程序,为公司脱困创造有利条件。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8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20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于7月31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于2020年8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与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

  会议由董事长曹永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与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20年8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与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债务转移暨股东代偿协议>以解决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曹永贵、曹永德、张平西、许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于签订债务抵偿协议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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