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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20-1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共同被告)

  ● 涉及诉讼本金为:5,43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涉及款项系公司表外或有借

  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裁定撤销了此前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赣01民初39号、(2018)赣01民初49号、(2018)赣01民初5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公司将根据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积极处理案件相关事项,鉴于涉诉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故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富控互动”)于近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2020)赣民终173号】、【(2020)赣民终178号】、【(2020)赣民终17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万某云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万某云主张其与富控互动等被告各方于2017年11月19日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书》及《担保函》,并向约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万某云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9日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12)。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万某云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7月17日出具了(2018)赣0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富控互动及相关被告分别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告:临2019-113)。

  (二) 李某升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升主张其与富控互动等被告各方于2018年1月3日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及《担保保证书》,并向约定账户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李某升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9日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12)。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李某升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了(2018)赣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富控互动及相关被告分别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113)。

  (三) 万某志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万某志主张其与富控互动等被告各方于2017年7月9日签订了相关《借款协议》及《担保保证书》,并发放了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或履行相应保证责任。为此,原告提起借贷纠纷诉讼。万某志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2日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12)。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万某志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民的起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出具了(2018)赣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富控互动及相关被告分别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113)。

  二、 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万某云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富控互动、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某民因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了(2020)赣民终17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撤销的案件号应为(2018)赣01民初51号);

  2、 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25元予以退回。

  (二)李某升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富控互动、朱某民因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了(2020)赣民终17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还款情况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

  2、 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61元予以退回。

  (三)万某志诉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富控互动、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了(2020)赣民终17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 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法院(2018)赣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

  2、 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580元予以退回。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涉及款项系公司表外或有借款。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次裁定撤销了此前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8)赣01民初39号、(2018)赣01民初49号、(2018)赣01民初5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公司将根据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积极处理案件相关事项,鉴于涉诉案件的相关法律诉讼程序尚未履行完毕,故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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