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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划定新“红线” 专家预计金融机构部分业务将调价

  主持人杨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表示,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今日本报从多角度对此分析解读。

  

  本报记者 刘 萌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在发布会上表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举例来看,以8月20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此前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根据《规定》第一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尽管《规定》规范的是民间借贷市场,但是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小贷机构、银行信用卡业务等相关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地方法院以此作为参照。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但地方法院经常以此来约束金融机构,希望最高法院就此进行强调,并形成对地方法院的统一指导,减少因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困扰。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

  “理论上来说,金融机构是不受民间机构借贷利率限制的,但是在实际中,从此前很多地方法院的判例来看,对金融机构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往往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但也有部分法院对24%以上的利率予以了保护。”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降后,预计金融机构利率高于4倍LPR的产品规模将逐渐压降。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公开信息了解到,不少消费金融公司此前的贷款利率都贴近甚至超过此前的24%的司法保护上限。《证券日报》记者下载某头部消费金融公司App查询了解到,该公司消费贷、随心贷等产品的年贷款利率为16%-24%不等。另一家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某类主打产品显示年化利率为23.94%。此外,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透支取现利息以及最低还款日利率按照万分之五计算,即年化利率为18.25%。上述多类产品都高出目前的4倍LPR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教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消费金融机构本身是综合评定利率,也就是展现给每个人的利率略有差异。而小型消费金融机构由于缺乏流量入口,又缺乏低成本资金来源,以8月份最新公布的LPR为例,高于4倍LPR即15.4%的年化利率非常普遍。

  黄大智表示,如果金融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可能很难让大家接受。过去,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有一个利率不超过24%的红线,因此,新《规定》虽然没有对金融机构设定利率上限,未来,可能会通过类似的监管模式限制其利率过高。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等不在此《规定》适用范围内的金融机构,不用过于敏感。在适用范围内的机构和组织则需要创新自己的商业模式。金融业将是细水长流的、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从本月来看,4倍LPR是降了,假如未来LPR是6%以上,就是涨了。最高院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征求了企业界、学术界、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深思熟虑的结果,凝聚了社会的共识。放贷的人当然希望利率越高越好,债务人则希望利率越低越好,所以只能找到最大利益的公约数,画大同心圆。”

  谈到新《规定》可能带来的冲击,盘和林表示,实践中,金融机构可能会套用4倍LPR的上限,对于借款人来说,低信用人群未来可获得的额度可能会进一步降低,一部分借款人会因为利率下调而失去额度。

  董希淼认为,考虑到当前经济环境和突出问题,中国可以继续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适当约束。但不能强行打破“风险定价”“收益与风险匹配”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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