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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3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7月2日披露了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吉鼎业”)诉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合同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97)。通过网络查询到本公司持有的五九集团2088.3061万元股权因该案被冻结,有关内容请见2019年7月25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104)。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披露了该案一审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关于安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59)。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19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490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大洲控股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吉鼎业

  一审被告:恒阳牛业、上海恒阳

  上诉人新大洲控股为与被上诉人安吉鼎业、一审被告恒阳牛业、上海恒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上诉人新大洲控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法院判决,计提了相关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新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终4909号。

  2、管正武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3、刘兰初诉共有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琼0271民初606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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