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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31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编号:2020-08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0年4月26日召开的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2020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2020年度授信规模及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2020年度公司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超过81.55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

  2020年9月2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121XY2020024712)。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与全资子公司上海易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合广告”)于2020年8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121XY2020024712号的《授信协议》。公司同意为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与易合广告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期间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全部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上海易合广告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2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726628193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91号6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郑晓东

  注册资本:13,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企业营销策划,广告艺术交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计算机硬件的开发、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字作品的制作、集成。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2019年,易合广告实现营业收入1,090,267,627.76元,净利润2,068,553.01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易合广告资产总额为511,071,669.08元,净资产为100,778,533.32元。

  三、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授信申请人:上海易合广告有限公司

  1、保证范围

  1.1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1.1 授信人(或授信人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签署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1.1.2 授信人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授信人的债务;

  1.1.3 保理业务项下,授信人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延迟履行金、及/或授信人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1.1.4 授信人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

  1.1.5 授信人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1.1.6 授信人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授信人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

  1.1.7 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授信人所负的全部债务;

  1.1.8 授信申请人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

  1.1.9 授信人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1.2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某一时点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授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1.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 授信人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货、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1.4 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2、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2.1 在授信期间内,授信人可分次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及额度金额,各授信业务品种之间是否可调剂使用,以及具体使用条件等均以授信人审批同意的内容为准。如在授信期间内授信人根据授信申请人申请对原审批意见进行调整的,后续授信人出具的审批意见构成对原审批意见的补充和变更,并以此类推。

  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晚于《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到期日。

  2.2 在授信期间届满时,授信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垫款或其他授信仍有余额时,即由保证人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授信人根据《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规定提前向授信申请人追索,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3 授信人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含委托开证、转开信用证,下同)、保函、提货担保函、跨境联动贸易融资等授信业务,即使授信期间届满时尚未发生授信人垫款,但授信期间届满后授信人在前述业务项下对外实际发生垫款的,授信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衍生交易发生在授信期间之前但授信期间内仍有余额或发生亏损的衍生交易,以及衍生交易发生在授信期间内但授信期间届满后仍有余额或发生亏损导致追加占用额度的,授信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保证人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4 在《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授信人就各具体业务的期限、利率、金额等与授信申请人达成展期安排或变更有关条款,或授信人在担保期间根据《授信协议》及/或各具体业务文本规定调整利率、定价方式的,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保证人,且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2.5 若授信协议项下信用证业务中授信人收到的单证,经授信人审核出现不符点,但授信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授信人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而产生的债务本息,保证人仍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因授信人接受不符点未征得本保证人同意或未通知保证人而提出任何抗辩。

  2.6 授信项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修改,远期信用证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后付款期限的延展等,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保证人,且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2.7 保证人确认授信人和授信申请人就授信项下各项具体业务所签署的具体业务文本(无论是单笔协议/申请书,还是框架协议)构成《授信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共同对涉及具体业务的权利义务安排等予以约定。

  保证人确认授信人和授信申请人之间实际发生的授信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用途等业务要素以具体业务文本、授信人制作的业务凭证以及授信人系统的业务记录为准。

  2.8 就授信人应授信申请人申请所办理的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等业务,有关保函权益/票据权益的让渡不影响保证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义务,保证人承诺不以此为由提出任何抗辩。

  3、保证方式

  3.1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授信申请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约定及时清偿所欠授信人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授信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提起诉讼。

  3.2 授信人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保证人同意在收到授信人书面索偿通知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须授信人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保证人接受授信人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

  授信人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担保人进行催收。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授信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5、授信本金额度: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

  四、董事会意见

  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开展业务,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43,165.35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9年度合并报表)的5.31%。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121XY2020024712)

  4、《授信协议》(编号:121XY2020024712)

  特此公告。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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