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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 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0-056

  900955               *ST海创B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欠款本金437,813,002.2元、利息106,123,598.3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利息以43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36,708,215.0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子公司起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公告》,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运公司”)诉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浙04民初177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19-075)。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1日获悉,景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在对海洋花园公司一方已还款范围进行确定后,将分别就涉案欠款本息进行计算。

  本金部分。双方合同约定海洋花园公司逐步向景运公司偿还债务本金,相应利息与最后一期本金一同偿还。故依据双方约定,海洋花园公司所还款项均视为归还本金。截止2020年6月16日(双方确认的最后还款日),海洋花园公司尚欠景运公司本金437813002.2元。

  利息部分。依据双方合同约定,2017年12月31日前免息,故借款利息应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景运公司的诉请虽然分别明确了利息及逾期利息,但是利息和逾期利息均是以尚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10%计算,该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也不超过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对该计算标准,本院予以认定。因计算标准相同、不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就该部分,本院不再区分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统一认定为利息。经计算,截止2020年6月16日,海洋花园公司尚欠景运公司欠款利息106123598.36元。其后利息,应依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逾期还款违约金部分。还款合同约定,海洋花园公司一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景运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的,每逾期一日按未支付本金及利息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景运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双方也并未就之前结欠利息计入后期本金重新出具过债权凭证,故对景运公司要求就利息再计算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就本金部分,景运公司可以依约主张违约金,但就预期可得融资款项12000万元部分,自2018年12月27日起,应从违约金计算基数中扣除。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4个月,即自2017年9月28日至2019年9月28日。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未能至少偿还到债务本金人民币23200万元的,海洋花园公司一方应当补足不足部分。故本案逾期还款违约金分为三部分:1.自2018年9月29日起,海洋花园公司一方应支付以23200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本金所得金额为基数的违约金,该部分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2月26日;2.自2018年12月27日起,海洋花园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计算基数,应在第1部分本金计算方式的基础上再扣除12000万元;3.自2019年9月29日起,海洋花园公司应以所有未支付本金扣除12000万元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约定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即年利率10.8%,该标准不超过法律限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经计算,截止2020年6月16日,海洋花园公司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6708215.06元,之后违约金应以317813002.2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需特别说明的是,2020年6月16日之后若有还款,依据约定,仍旧应先扣除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基数亦应根据变更后的本金数额为准,现有证据仅能反映截止2020年6月16日的还款,故本案判决以截止2020年6月16日的尚欠款项为准。

  中融正元公司与天度益山公司的责任。还款合同3.4条约定,中融正元公司、天度益山公司就海洋花园公司应向景运公司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景运公司请求中融正元公司、天度益山公司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对景运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天度益山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37813002.2元、利息106123598.3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利息以43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36708215.0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05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05543元,由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5543元,由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20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177号】,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需向景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437,813,002.2元、利息106,123,598.3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利息以43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36,708,215.0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对本次诉讼涉及的该笔债权已累计计提1.80亿元的坏账损失,账面债权余额2.63亿元。上述欠款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将在收回时对公司对应期间利润产生积极影响。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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