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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结果暨登记完成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20-056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声明与提示

  1、就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实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2、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定向转债发行及相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3、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0年1月1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一、本次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概览

  

  二、绪言

  (一)编制本公告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本公告的编制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次定向可转债发行核准的部门和文号、发行数量和价格

  2019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94号),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军民融合海洋防务(大连)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防务投资”)、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投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苏州太平国发卓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平国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中船重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发行普通股;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太平国发卓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相关资产,同时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5亿元。

  (三)本公告与经证监会核准的重组报告书刊载内容的关系

  本公告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普通股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三、本次重组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本次重组方案包括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1、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分别向中船重工集团、中国重工、中国信达、太平国发、中国华融、大连防务投资、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中银投资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哈尔滨广瀚动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瀚动力”)7.79%的股权、武汉长海电力推进和化学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海电推”)8.42%的股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柴”)47.82%的股权、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船机”)44.94%的股权、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柴重工”)26.47%的股权、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柴重工”)35.29%的股权、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齿公司”)48.44%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中资评估出具并经有权单位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总对价为1,006,332.09万元,其中942,082.09万元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普通股的形式支付,64,250.00万元对价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形式支付。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普通股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购买资产的普通股发行价格为20.2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不超过3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后续如相关监管机构对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方式出台政策指引的从其规定。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补充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及其用途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配套募集资金金额不足以满足上述用途需要,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等方式补足差额部分。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的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本次购买资产实施情况

  1、资产过户情况

  (1)广瀚动力7.79%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取得了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4月14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5262636XT),本次变更后,中国动力持有广瀚动力100%股权。

  (2)长海电推8.42%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取得了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9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335685180),本次变更后,中国动力持有长海电推100%股权。

  (3)中国船柴47.82%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取得了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0年3月2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KDQ98F),本次变更后,中国动力持有中国船柴100%股权。

  (4)武汉船机44.94%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取得了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5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81511288),本次变更后,中国动力持有武汉船机100%股权。

  (5)河柴重工26.47%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取得了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6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634395595),本次变更后,中国动力持有河柴重工98.26%股权。

  (6)陕柴重工35.29%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取得了兴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0年3月16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31771E),本次变更后,中国动力持有陕柴重工100%股权。

  (7)重齿公司48.44%股权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取得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5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5507235),本次变更后,中国动力持有重齿公司100%股权。

  2、验资情况

  2020年4月2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108号),经审验,截至2020年4月28日止,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持有的广瀚动力7.79%股权、长海电推8.42%股权、中国船柴47.82%股权、武汉船机44.94%股权、河柴重工26.47%股权、陕柴重工35.29%股权、重齿公司48.44%股权已按照法定方式过户至中国动力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中国动力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465,685,657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2,160,681,619元,股本为2,160,681,619元。

  同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109号),经审验,截至2020年4月28日止,中国动力完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4,250.00万元,面值为100元,共计642.50万张。陕柴重工35.29%股权、重齿公司48.44%股权已按照法定方式过户至中国动力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新增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情况

  本公司就本次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465,685,657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465,685,657股),并于2020年5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本公司就本次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6,425,000张,并于2020年5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

  1、发行情况

  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总量为15,0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150,000万元,未超过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94号)规定的上限;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共计35名,不超过35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如下表所示:

  

  2、验资情况

  (1)2020年8月2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460号),确认截至2020年8月24日,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在中信证券指定账户缴存认购款共计1,500,000,000.00元。

  (2)2020年8月25日,中信证券将扣除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444号),截至2020年8月25日,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000,000.00元,在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5,880,000.00元(含税)后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484,120,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1,5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及发行人其他应支付的相关发行费用合计15,167,641.51元(不含税)后净额为1,484,832,358.49元。

  3、新增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情况

  2020年9月10日,中国动力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中国动力已办理完毕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证券登记。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行核准情况

  1、2018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特定投资者拟向中国动力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审议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特定投资者向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重组框架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审议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9年6月2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审议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9年8月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的议案》。

  5、2019年8月2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审议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9年9月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审议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9年9月17日,上市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8、2019年12月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就本次重组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回复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更新。在审议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时,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0年4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改)》等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发行定向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同意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中的发行规模和数量、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限售期安排等进行调整;同时,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0年8月1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开设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同时,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发行的具体条款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中国动力A股普通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3、发行规模和数量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发行价格的100%。

  4、债券期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完成之日起6年。

  5、转股期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完成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6、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7、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的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完成之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完成之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计息起始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0.2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9、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5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3)审议程序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10、转股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提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13、限售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14、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15、评级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具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和债项进行评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评级报告,中国动力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1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补充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三)发行结果

  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总量为15,0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150,000万元,最终发行对象共计35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5,880,000元(含税)后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484,120,000元。

  (五)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1、2020年8月24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460号),确认截至2020年8月24日,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指定账户缴存认购款共计1,500,000,000.00元。

  2、2020年8月25日,中信证券将扣除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444号),截至2020年8月25日,发行人通过本次发行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000,000.00元,在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5,880,000.00元(含税)后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484,120,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1,5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及发行人其他应支付的相关发行费用合计15,167,641.51元(不含税)后净额为1,484,832,358.49元。

  五、董事会承诺

  董事会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定向可转债登记完成之日起做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公司在知悉可能对定向可转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定向可转债的买卖活动;

  (四)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独立财务顾问一

  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电话:(010)60837371

  传真:(010)60837371

  经办人员:王伶、张明慧、杨萌、陈曦、胡锺峻、王晓也、高楚寒、赵悠

  独立财务顾问二

  机构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联系电话:(010)85556666

  传真:(010)85556405

  经办人员:俞力俭、渠超平、林吾嘉、高源

  (二)发行人律师

  机构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卢勇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1座16楼

  电话:028-86203818

  传真:028-86203819

  经办律师:周宁、范玲莉

  (三)审计机构

  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朱建弟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

  电话:(027)65260288

  传真:(027)887700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梁谦海、陈清松

  (四)资产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张宏新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

  电话:(010)88357168

  传真:(010)88357169

  经办注册评估师:邸雪筠、张杰、袁方

  (五)评级机构

  机构名称: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机构负责人:万华伟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PICC大厦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PICC大厦12层

  评级人员:罗峤、宁立杰

  电话:010-85679696

  传真:010-85171273

  (六)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朱建弟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

  电话:(027)65260288

  传真:(027)887700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梁谦海、陈清松

  七、备查文件

  1、《证券登记证明》;

  2、《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460号);

  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444号);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0-057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担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之一。

  公司于近日收到华融证券出具的《关于变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函》,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之一孙璐女士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华融证券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保证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华融证券现委派渠超平先生接替孙璐女士担任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继续履行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职责。

  本次变更后,华融证券委派的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俞力俭先生、渠超平先生。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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