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20-083
债券代码:124007 债券简称:雷科定转
债券代码:124012 债券简称:雷科定02
持股5%以上股东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科防务”)于2020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华侨)计划在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33,055,478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若在计划减持期间,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020年7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达1%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2020年9月10日,公司收到华融华侨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时间已期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上述减持的股份来源为:通过司法裁定方式受让贵州外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所持雷科防务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华融华侨本次股份减持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华融华侨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实际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3、华融华侨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股东未来减持计划
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华融华侨(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股份65,699,4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出具的《关于减持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华融华侨计划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33,055,478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若在计划减持期间,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华融华侨持有公司股份65,699,4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减持计划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通过司法裁定方式受让贵州外滩安防设备有限公司所持雷科防务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33,055,478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若在计划减持期间,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2、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华融华侨在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截至告知函出具日,华融华侨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或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华融华侨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价格、数量等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华融华侨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华融华侨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华融华侨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股份变动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将严格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华融华侨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
2、华融华侨出具的《关于减持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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