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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下转D34版)

  股票简称:东方电缆         股票代码:603606

  要

  Ningbo Orient Wires&Cables Co.Ltd.

  (宁波市北仑区江南东路968号)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二零二零年九月

  声 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0】第Z【318】号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二、关于本次发行不提供担保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1.43亿元,高于十五亿元,因此本次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如果公司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担保而无法获得对应担保物补偿的风险。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行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且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需要)后进行现金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现金与股票股利分配相结合的预案。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将公司(母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资本公积金753,980,837.81元,以公司的总股本372,709,12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5股,共计转增130,448,195股;(2)将公司(母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的利润358,891,492.93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362,547.74元。

  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将公司(母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资本公积金623,532,642.81元,以母公司的总股本503,157,3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150,947,197股;(2)将公司(母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的利润491,598,509.91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2,831,519.02元。

  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公司(母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的利润842,471,908.41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033,587.73元。

  2、最近三年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160,227,654.49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224,588,876.86元的71.34%。具体分红实施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向股东分红后,当年的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以扩大现有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促进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

  为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并于2020年4月23日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三、股利分配政策”。

  四、公司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应对措施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高端海洋能源装备系统应用示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紧密相关。通过上述募投项目,将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使得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在转股期内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可能会得到进一步增加。由于募投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且项目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幅度小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为保证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促进公司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提高运营效率,提升公司业绩

  公司将完善流程,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加强对各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的日常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等各项费用支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从而全面有效地提升经营业绩。

  (二)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合法使用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合法使用。

  (四)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和完善,制定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明确了投资者回报机制。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综上,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将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并争取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上述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五、主要风险因素特别提示

  (一)因海上风电政策变化导致产业投资放缓的风险

  海上风电已采取竞价上网,2019年及2020年竞价上网电价逐步下调,同时2021年后海上风电补贴政策将发生调整。虽然近几年海上风电产业的技术不断进步,规模效应增加,有效降低了投资成本,但不排除因政策调整而可能影响国内海上风电发展节奏以及对海缆的需求,行业增速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比重平均在80%以上,原材料主要包括铜和铅,其中铜材的占比最大,铜材、铅材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公司虽然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在中标时采取“锁铜策略”锁定原材料成本,但是由于投标和中标存在一定时间的风险敞口,原材料价格的宽幅波动会给公司带来两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增加公司控制生产成本的难度,影响营业利润的稳定增长;另一方面,价格上涨将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占用更多的流动资金,加大公司的营运资金压力。

  (三)海缆业务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海缆产品前五名客户销售合计占海缆总收入比重分别为82.35%、91.87%和85.41%,海缆业务客户集中度高,考虑到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海缆业务,下游海上风电的发展易受风电政策影响,若海缆主要客户需求下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高端海洋能源装备系统应用示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产后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在海缆领域的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进行了审慎、充分、细致的可行性论证,目前项目已经在宁波市发改委备案,并取得了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的环评批复,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尽管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五)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风险

  1、违约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为6年,对未转股部分每年付息,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如果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影响到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兑付。

  2、评级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信评级机构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若出现任何影响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的事项,评级机构有可能调低本次债券的信用级别,将会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能否转换为公司股票,取决于本次发行确定的转股价格、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等多项因素,相关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为公司股票。届时,投资者只能接受还本付息,而公司也将承担到期偿付本息的义务。

  此外,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如果发生赎回、回售或到期没有全部转股的情况,公司将面临一定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4、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在满足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公司董事会所提出的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存续期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

  5、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和股票、债券一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会有上下波动,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实施导致公司股本摊薄程度扩大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如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在同等规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转股的情况下,公司转股股份数量也将相应增加,将导致公司股本摊薄程度扩大。

  7、可转债提前赎回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1)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公司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后,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8、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而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名词之含义由以下释义规范:

  除特别说明外,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合计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方案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已经2020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2020年7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8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43号)。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800,000手(800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0年9月24日至2026年9月23日。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23.8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0、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下转D3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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