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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0-09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9月22日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10万股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6.06元/股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山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9.1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2日,授予价格为16.06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18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9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9年12月16日,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80,000,000股增加至83,005,000股。

  7、2020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激励对象顾勇、郁正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拟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8、2020年5月22日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顾勇、郁正军二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3,005,000股变更为82,965,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由83,005,000元减少为82,965,000元。

  9、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2020年5月22日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19年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转增股本。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1.26元(含税)。同时公司拟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截至2020年6月23日,公司总股本82,965,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转增股本33,186,000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为116,151,000股。

  11、2020年7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窦全亮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12、2020年8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2019年度利润分派情况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将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1.9万股调整为58.66万股。

  13、2020年9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进行了核查。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所示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2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10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6.06元/股。

  (三)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9月22日。

  2、授予数量: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8.66万股,本次授予9.1万股,授予部分占公司股本总额116,142,600股的0.0784%;剩余限制性股票49.56万股,剩余部分不作授予,剩余未确定授予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权限作废。

  3、授予人数:10人。

  4、授予价格:16.06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1.15元的 50%,为每股15.58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2.12元的50%,为每股16.06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8个月、3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并在2020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2020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各期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业绩考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9月22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16.0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9.1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授予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2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以16.06元/股的价格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9.1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2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则2020年-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决议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丰山集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丰山集团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0-094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9月22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16.0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9.1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0-095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0月1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0月16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1号丰山集团1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16日

  至2020年10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7月9日和2020年9月23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0年10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登记地点: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1号丰山集团证券部

  (三)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卡;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

  (四)异地股东可以使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汉存

  联系电话:0515-83378869

  传 真:0515-83373012

  邮 编:224100

  邮 箱:fszq@fengshangroup.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康南路1号丰山集团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三)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15分钟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0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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