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后对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包”)(以下简称“本次合并”)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符合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三、本次合并有利于实现公司与粤华包的协同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合并的换股价格合理、公允,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公司与粤华包签订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为充分保护公司对本次合并方案持有异议的股东的利益,本次合并将赋予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公司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已依法回避,亦未委托其他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次交易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程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事项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刘文、吕小侠、李耀、刘来平
2020年9月22日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包”)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的方案、《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文件进行了充分审查,基于独立、审慎、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合并有利于实现公司与粤华包的协同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且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等有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构成公司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交易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刘文、吕小侠、李耀、刘来平
2020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0-临033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向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包”)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粤华包(以下简称“吸收合并”)并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融资”,与吸收合并统称“本次交易”)。
2020年9月21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配套融资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0]514号),原则同意公司吸收合并粤华包及配套融资的总体方案。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需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0-临032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重组预案的一般风险提示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豪高新”)因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包”)筹划由公司通过向粤华包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粤华包并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9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26);于2020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027)。
2020年9月22日,冠豪高新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相关公告。
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23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估值等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公司将在相关审计、估值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及其它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推进本次交易事项尚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需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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