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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子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本公司、子公司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马环保”)、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分别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分别裁定受理了对本公司、骏马环保、飞马投资的重整申请。

  2020年9月23日,本公司、骏马环保、飞马投资分别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骏马环保、飞马投资重整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年9月16日,深圳中院分别裁定受理本公司重整一案、骏马环保重整一案、飞马投资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在受理重整申请后,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许胜锋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其他

  公司将依法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切实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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