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8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董事孙志方先生、杨红帆女士、沈文文先生及谢欣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
(三)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锦生先生召集并主持。
(四)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因部分激励对象资金安排及离职等原因,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1人调整为14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914,700股调整为824,875股,首次授予部分由731,800股调整为659,900股,预留部分由182,900股调整为164,975股。具体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回避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李华军先生与以上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于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以2020年9月25日为授予日,以39.5元/股为授予价格首次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条件。具体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回避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李华军先生与以上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对于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出具的《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605号),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总金额为5,852.63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鉴于公司及作为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当前募投项目的投资进程,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存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财务费用,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募集资金合规使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3亿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89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2020年8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司太立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77)。公司独立董事沈文文先生就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30日,公司于内部公示了《司太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有关异议。2020年9月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司太立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0-081).
(五)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获得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六)2020年9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司太立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84)。经自查,在公司首次披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七)2020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 本次调整具体情况
因部分激励对象个人资金安排及离职等原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首次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等随之变化。因此,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1人调整为14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914,700股调整为824,875股,首次授予部分由731,800股调整为659,900股,预留部分由182,900股调整为164,975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属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一致。
三、 本次调整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是基于客观情况变化进行的,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及授予股票数量相应减少,激励对象仍属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对象范围。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前期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司太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冲突。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监事会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同意公司以2020年9月25日为授予日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中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六、 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司太立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的确定程序、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亦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90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9月25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9,900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7%。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9月25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3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4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2、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0年8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司太立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77)。公司独立董事沈文文先生就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30日,公司于内部公示了《司太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有关异议。2020年9月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司太立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告编号:2020-081).
5、2020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获得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6、2020年9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司太立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84)。经自查,在公司首次披露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7、2020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的说明
因部分激励对象个人资金安排及离职等原因,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首次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等随之变化。2020年9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1人调整为148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914,700股调整为824,875股,首次授予部分由731,800股调整为659,900股,预留部分由182,900股调整为164,975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属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上述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 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年9月25日
2、授予数量:659,900股
3、授予人数:148人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9.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股份回购专户中留存的254,031股A股普通股及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激励对象及首次获授情况: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48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经监事会核实,除部分人员因个人资金安排及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本次激励计划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均属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公司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9月25日为授予日向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中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5日,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 权益授予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59,900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2,713.99万元(按照2020年8月18日收盘价测算),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授予日在2020年9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司太立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授予日的确定程序、授予条件的成就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亦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 备查文件
(一)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9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总金额为5,852.63万元。本次置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规定。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置换总金额为5,852.6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9,542,743股,发行价格70.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71,999,962.06元,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12,679,245.28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659,320,716.78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20年7月2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扣除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发行费19,100,624.14元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652,899,337.9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2号)。
公司及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及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已依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及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二、 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7,200.00万元,其中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5,000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5,289.94万元,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3,089.94万元。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0年9月17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5,852.6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605号)。公司拟以上表所列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进行募集资金置换,置换总金额为5,852.63万元。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决策程序及符合监管要求的说明
2020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5,852.63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发表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原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募集资金使用和置换时间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度,与公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会计师出具的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浙江司太立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浙江司太立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司太立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司太立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一)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92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9,542,743股,发行价格70.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71,999,962.06元,扣除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发行费19,100,624.14元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652,899,337.9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2号)。
二、 具体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三)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抄送保荐机构。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四)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使用票据支付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进行等额置换。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93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鉴于公司及作为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当前募投项目的投资进程,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及子公司存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财务费用,公司决定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程及保证募集资金合规使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3亿元(含)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4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9,542,743股,发行价格70.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71,999,962.06元,扣除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发行费19,100,624.14元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652,899,337.9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公司设立了银行监管专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公司及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入下列项目使用: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 现金管理投资品种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投资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能够满足保本要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投资产品收益分配方式根据公司与发行主体签订的相关协议确定。该等产品不会被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公告。
(二) 购买额度及期限
本次现金管理投资的最高额度不超过3亿元(含),期限为自本次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在规定的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 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授权人士在规定的额度内负责该项现金管理投资的决策和具体实施。
四、现金管理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但受金融市场影响,不排除未来相关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一) 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投入计划选择适当的现金管理方式,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 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现金管理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四)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的影响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得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合规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司太立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司太立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94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公司已于2020年9月22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监事李灵巧先生及唐蒙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
(四)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灵巧先生召集并主持。
(五)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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