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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 议案14属于变更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事项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9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6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李智华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庄巍先生、李凤凤女士、彭文杰先生、仇斌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洪志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穆金光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交易对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 议案名称:交易标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 议案名称:交易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 议案名称: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 议案名称:对价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 议案名称:过渡期损益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 议案名称: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估值报告等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暂不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4、5、6、7、8、9、10、11、12、13、1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程钢律师、张扬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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