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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8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未披露的新增累计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事项进行了统计,新增涉案金额合计约为288,866,666.66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 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 案件金额统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涉案金额合计约为288,866,666.66元。

  二、 新增案件基本情况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2020)沪74民初2451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 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

  2、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20年8月20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刚泰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20年8月18日起提前到期;(2)上海刚泰黄金立即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归还贷款本金50,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8月18日的期内利息1,583,333.33元,并支付以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算的逾期利息;(3)上海刚泰黄金承担律师费50,000元;(4)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对上述(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3、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2020)沪74民初2472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 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

  2、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20年8月20日,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刚泰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20年8月18日起提前到期;(2)上海刚泰黄金立即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归还贷款本金230,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8月18日的期内利息7,283,333.33元,并支付以2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算的逾期利息;(3)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对上述(2)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3、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三、 前期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一)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刚泰控股与郑凯、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影视”)、上海刚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实业”)、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流置业”)、徐建刚、张炜磊民间借贷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浙01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 案件当事人

  上诉方(原审被告):刚泰集团、刚泰控股

  被上诉方(原审原告):郑凯

  被上诉方(原审被告):刚泰影视、刚泰实业、刚泰矿业、益流置业、徐建刚、张炜磊

  2、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18年5月11日,郑凯与刚泰影视签订《借款合同》,刚泰影视向郑凯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0天,借款利率为每天0.01%。同日,刚泰控股、刚泰实业、刚泰矿业、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张炜磊女士与郑凯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就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刚泰影视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各担保人未能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延期还款达成和解,并追加抵押徐建刚先生名下房屋作为担保。原告郑凯撤诉后,刚泰影视未能及时足额还款。2018年9月10日,郑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刚泰影视立即归还原告郑凯借款本金40,000,000及利息444,000元(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此后利息按日利率0.0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刚泰影视支付原告律师费480,000元;刚泰控股、刚泰实业、刚泰矿业、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张炜磊女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原告郑凯对徐建刚先生用于抵押的财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 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05民初10414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1)被告刚泰影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凯借款本金39,8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9月17日尚欠利息426,020元,已扣除2018年9月14日已收取的利息100,000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9,8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3%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2)被告刚泰影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凯律师代理费480,000元;(3)被告刚泰控股、刚泰实业、刚泰矿业、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徐建刚先生、张炜磊女士对被告刚泰影视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郑凯有权以被告徐建刚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9号九区87号楼-1至2层的全部房屋(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昌字第575455号)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5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0,580元,由被告刚泰影视、刚泰控股、刚泰实业、刚泰矿业、刚泰集团、益流置业、徐建刚、张炜磊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

  4、 本期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维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104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郑凯借款本金39,850,000元并支付利息;

  (2) 维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104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上海刚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凯律师代理费480,000元;

  (3) 维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1041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郑凯有权以徐建刚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9号九区87楼-1至2层的全部房屋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4) 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5民初104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5) 刚泰控股、刚泰矿业、刚泰集团、徐建刚、张炜磊对刚泰影视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确认郑凯在刚泰影视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对刚泰实业、益流置业享有保证债权。

  (二)刚泰珠宝(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珠宝”)与天津迈沃思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迈沃思”)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民终762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 案件当事人

  上诉方(原审被告):刚泰珠宝

  被上诉方(原审原告):天津迈沃思

  2、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19年7月26日,天津迈沃思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珠宝向天津迈沃思交付品级为Au99.99的黄金金条40,300克,若刚泰珠宝无法交付上述黄金金条的,应支付原告黄金金条同等价值现金13,290,940元(参照中国黄金Au99.99金砖500g、金砖100g薄片投资金条产品售价329.8元/克计算);2、刚泰珠宝向天津迈沃思支付代金券票面金额的现金227.443元。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该案于2019年8月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

  3、 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3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64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刚泰珠宝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天津迈沃思交付黄金产品(Au99.99)40,300克,如刚泰珠宝不能交付的,则支付折价款13,290,940元;(二)刚泰珠宝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向天津迈沃思支付代金券票面金额227,443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

  4、 本期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民终7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知邦投资”)与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民间借贷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执752号《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 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知邦投资

  被执行人:刚泰投资咨询、刚泰控股、上海刚泰黄金、赵瑞俊

  2、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18年9月20日,知邦投资以逾期违约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投资咨询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支付利息334万元(借款期内利息70万元,及自2018年7月14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8年9月19日并支付至清偿之日止);(2)刚泰投资咨询支付违约金600万元;(3)刚泰投资咨询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60万元;(4)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刚泰黄金饰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知邦投资对刚泰黄金饰品提供的坐落于陆家嘴环路958号3601-3604室的房地产即“沪(2018)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375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保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方承担。2019年3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刚泰投资咨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支付利息70万元、支付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赔偿知邦投资律师代理费10万元;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知邦投资有权就上述刚泰投资咨询付款义务以“沪(2018)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375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刚泰控股、赵瑞俊先生、刚泰黄金饰品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刚泰投资咨询追偿;驳回知邦投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96,500元,由知邦投资负担36,500元,由刚泰投资咨询负担360,000元,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刚泰黄金饰品对刚泰投资咨询应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刚泰投资咨询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5,800元,由刚泰投资咨询负担。

  3、 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依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杭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浙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知邦投资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浙01执7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刚泰投资咨询、刚泰控股、刚泰黄金饰品、赵瑞俊先生款项人民币61,288,56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刚泰投资咨询、刚泰控股、刚泰黄金饰品、赵瑞俊先生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

  4、 本期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执7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 将被执行人上海刚泰黄金名下位于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3601室、3602室、3603室、3604室不动产作价人民币5300万元,交付知邦投资抵偿部分债务;

  (2) 知邦投资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 解除对上海刚泰黄金名下位于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3601室、3602室、3603室、3604室不动产查封。

  (四)上海刚泰黄金与沈方根、邵咏虹投资合同争议仲裁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裁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0403《裁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

  被申请人:沈方根、邵咏虹

  2、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23日,上海刚泰黄金以投资合同争议为由向上海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定:(1)沈方根向标的公司浙江贝腾珠宝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人民币3,000万元;(2)沈方根向上海刚泰黄金支付违约金暂计706,487.67元;(3)邵咏虹向标的公司浙江贝腾珠宝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人民币1,000万元;(4)邵咏虹向上海刚泰黄金支付违约金暂计706,487.67元;(5)沈方根、邵咏虹连带向上海刚泰黄金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4,740,379.79元及其利息,暂计为1,417,550.95元;(6)沈方根、邵咏虹立即切实履行当事人各方于2016年7月4日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第一条2公司治理之(9)的义务,同时立即停止其违反《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同业竞争行为;(7)沈方根、邵咏虹连带向上海刚泰黄金支付违反同业竞争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8)沈方根、邵咏虹承担申请人为本案仲裁聘请律师的代理费人民币6万元;(9)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3、 本期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作出的(2020)沪仲案字第0403《裁决书》,裁决如下:

  (1) 沈方根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贝腾珠宝有限公司补缴出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

  (2) 沈方根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以人民币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4.35%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邵咏虹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贝腾珠宝有限公司补缴出资款人民币1,000万元;

  (4) 邵咏虹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上海刚泰黄金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以人民币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4.35%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 沈方根、邵咏虹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刚泰黄金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6) 沈方根、邵咏虹应于被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停止所有违反《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同业竞争行为;

  (7) 沈方根、邵咏虹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刚泰黄金支付违反同业竞争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

  (8) 沈方根、邵咏虹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刚泰黄金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6万元;

  (9)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48,119元由沈方根、邵咏虹共同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诉讼及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公司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2020)沪74民初245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2020)沪74民初2472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2020)浙01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民终7621号《民事判决书》

  (2020)沪仲案字第0403《裁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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