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1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通知,公司子公司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100万吨差别化环保功能性纤维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二套生产线F线(产能12.5万吨/年)和第三套生产线C线(产能25万吨/年)及相关配套工程已于近日投产,并正常产出合格品。其中:F线产品以细旦差别化POY产品为主,C线产品以半消光FDY为主。
项目第一套生产线G线(产能25万吨/年)及相关配套工程已于2020年2月23日建成投产,具体内容相继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100万吨差别化环保功能性纤维项目投产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共投产62.5万吨,剩余产能将按照公司计划有序推进,确保项目投产顺利。
一、项目意义
该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坚持主营业务发展,巩固和提升主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思维;该项目聚酯、纺丝设备先进,采用全过程智能化工序,应用最先进智能制造模式,生产差别化环保功能性涤纶长丝,将打造高性能纤维生产智能化工厂,有利于推动公司产品高质量发展;同时该项目产品结构具备差别化、环保型、功能性,具有较高的产品附加值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该项目投产有利于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创新公司生产经营方式,稳固公司的行业龙头地位,提升化纤产品附加值,优化涤纶产品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长期积极作用。
二、风险提示
由于项目运行效率处在持续提升过程,且产品及原料市场价格存在波动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10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0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2日9:15-2020年10月12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96,944,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92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96,940,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9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4,754,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34%。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9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96,838,6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
反对102,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弃权3,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该事项为普通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4,649,3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9%;
反对102,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
弃权3,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文莱炼化二期项目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9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696,848,4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9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事项为普通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54,659,14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
反对95,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竺艳、于野;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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