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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20-033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15日(星期四)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红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7名,代表公司股份1,164,806,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4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名,代表公司股份1,105,055,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46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6名,代表公司股份59,751,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8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9名,代表公司股份61,102,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4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金红阳先生在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集团”)担任董事,持有临海慧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星公司”)6.38%股份,伟星集团、慧星公司系关联股东;金红阳先生、施国军先生、谭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股东,在本议案的审议中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09,069,3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78%;反对10,868,4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6%;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232,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103%;反对10,868,4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72%;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本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金红阳先生在伟星集团担任董事,持有慧星公司6.38%股份,伟星集团、慧星公司系关联股东;金红阳先生、施国军先生、谭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股东,在本议案的审议中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09,069,3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78%;反对10,868,4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6%;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232,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103%;反对10,868,4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72%;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本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金红阳先生在伟星集团担任董事,持有慧星公司6.38%股份,伟星集团、慧星公司系关联股东;金红阳先生、施国军先生、谭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股东,在本议案的审议中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09,069,3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78%;反对10,868,4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6%;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232,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103%;反对10,868,4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72%;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本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3,563,1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47%;反对11,242,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2%;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9,858,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986%;反对11,242,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89%;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康先生和杨燕清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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