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码:2020-1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编号:2020-144号),公告公司及子公司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子公司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银贵”)在华融湘江银行郴州东城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南大支行、交通银行郴州分行、华夏银行郴州分行的5个银行账户被解除冻结,全部恢复正常使用。
金福银贵银行账户被解除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被申请冻结的银行账户共55个,累计被冻结金额为19,251,507.3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2%。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目前仍可通过未被冻结的少数银行账户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持续。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54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贵银业”)于近日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湘10民初194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湘10民初26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湘10执484号之一及(2020)湘10执484号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桂12民初2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初7824号。关于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曹永贵(被告二)、许丽(被告三)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3,000,000元,利息3,134,164.50元(其中正常利息1,269,837.50元、罚息1,843,312.50元、复利21,014.50元),上述本息合计116,134,164.5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24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
(2)判令曹永贵、许丽在1.74亿元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由被告一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
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2月1日为被告一开立国内信用证10,000万元和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福费廷融资10,000万元、开立国内信用证4,500万元和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福费廷融资4,50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19年7月25日和2019年8月2日。2019年7月中下旬,被告一出现流动性风险,在金融机构债务出现违约,致使原告的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原告对被告一实施风险化解,于2019年9月20日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于2019年9月23日发放短期贷款11,300万元,用于偿还原告福费廷融资(借新还旧),期限6个月(到期日2020年3月22日)。该笔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追加被告一实际控制人曹永贵、许丽夫妇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9年1月24日,原告与曹永贵、许丽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曹永贵、许丽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最高额为1.74亿元。被告一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曹永贵、许丽亦应按约在1.74亿元的最高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湘10民初19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贷款本金113,000,000元,利息5,070,701.69元(其中正常利息1,269,837.50元、罚息3,727,587.50元、复利73,276.69元),本息合计118,070,701.69元[利息计算期间为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含当日),2020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
(2)由曹永贵、许丽按照合同约定在人民币1.74亿元范围内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311,235.50元,保全费5,000元及其他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第三人:深圳市恒宝丰实业有限公司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浦发银行珠海分行赔偿原告损失41,518,128.28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1,453,134.49 元(从2017年5月12日计算至2017年11月11日),并以41,518,128.28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4、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2016年5月4日、2017年3月4日和2017年6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94)、《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03)和《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湘10民初26号,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失41,518,128.28元;
(2)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903,019.29元(暂计至2017年11月11日,后续资金占用损失以41,518,128.28元为基数,按照4.35%的年利率计算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清41,518,128.28 元为止);
(3)驳回原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656元,由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250,000元,原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56元。
(二)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2020年6月20日、2020年8月28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和《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35)。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湘10执484号之一和《执行裁定书》(2020)湘10执484号之二。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福银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执48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湖南福腾建设有限公司可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三)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河池市交通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广西远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90)。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桂12民初23号。判决如下:
(1)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河池市交通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白银采购预付款437,765,259.84元并支付违约金49,342,528.40元(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6月30日之后以437,765,259.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郴州市金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原告河池市交通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服务费5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7,33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35)。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初7824号,判决如下:
(1)确认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签订的《白银销售合同》于2019年12月11日解除。
(2)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0,000,000元;
(3)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违约金1,047,120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按照迟延交货总金额的0.05%/日的标准计算);
(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2,617,800元;
(5)驳回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1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北京中色金泽贸易有限公司。
三、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案件一、案件三、案件四及案件五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由于案件二的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且公司暂时无法获知被告会否及如何履行前述判决,因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20)湘10民初194;
2、《民事判决书》(2020)湘10民初26号;
3、(2020)湘10执484号之一及(2020)湘10执484号之二;
4、(2020)桂12民初23号;
5、(2020)京0108民初7824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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