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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8

  

  本公司及除董事张海波、彭威洋、刘胜安、朱家骅、佘雨航外的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张海波、彭威洋、刘胜安、独立董事朱家骅、佘雨航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6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86,168,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8.685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3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6,008,2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333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312,173,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909%;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修改公司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共包括6个子议案,股东大会进行了逐项表决,以下是各子议案的表决情况:

  2.0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312,173,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2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同意312,173,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3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312,173,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312,173,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同意312,176,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6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同意312,176,2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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