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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半年报 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20-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润资源”)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17号】,现就问询问题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你公司,要求你公司为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 3,500 万元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你公司在兴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开立的三个银行账户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你公司在临时报告中称未召开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为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也未向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过担保函。请详细说明苏通建设集团起诉你公司的原因,你公司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并说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的具体金额、是否为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是否会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影响。

  (一)请详细说明苏通建设集团起诉你公司的原因,你公司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回复:

  2020年5月,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事项起诉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27日,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以下简称苏通建设)与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江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昆仑江源向苏通建设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2014年9月3日,昆仑江源向苏通建设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014年至2015年,昆仑江源合计偿还借款1450万元。惠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提供连带还本责任。山东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昆仑江源2100 万元借款的全部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 日出具《担保函》,为昆仑江源全部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公司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对此担保事项进行全面自查,经公司自查,公司并未召开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为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也未向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过担保函。

  2020年6月30日该案开庭审理。公司提出对担保函中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2020年9月,公司收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担保函》中担保人落款公章印文与中润资源提供的公章印文为同一枚印章所盖。公司印章未有丢失,公司正在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将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工作,防范内部控制风险。目前,公司正准备相关材料,积极应诉。因该案件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经公司自查及函询相关单位,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昆仑江源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说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的具体金额、是否为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是否会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影响

  回复:

  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共开设银行账户10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合计3个,其中:兴业银行燕山支行被冻结3.67万元、中国银行北园路支行被冻结1.14万元、建设银行洪楼支行被冻结1.12万元,合计5.93万元,被冻结的账户合计金额约占母公司2020年6月30日净资产的0.062‰。   鉴于公司仍有其他银行账户可供正常使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开展日常经营资金结算。所以,公司认为被冻结的账户不属于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

  二、半年报显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你公司已逾期未归还非金融机构借款本金为 18,700 万元,其中崔炜借款本金 14,000 万元,刘家庆借款本金1,050万元,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1,500万元,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50 万元,徐峰 400 万元,其中崔炜与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已经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涉诉金额分别为 22,000 万元、2,383.54 万元。请说明:

  (一)上述本金截至目前对应的利息金额及偿还情况,相应诉讼的最新进展,是否计提预计负债,如是,说明具体金额,如否,请详细说明原因。

  回复:

  上述借款本金截至目前对应的利息金额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上述借款本息尚未偿还。崔炜、刘家庆、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按照协议约定计提了预计负债,分别是4,025.24万元、444.54万元、300万元;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公司及徐峰因公司正在与其商谈还款方案、延长借款期限,所以未计提预计负债。

  (二)你公司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借款是否涉及抵押资产,资产是否存在被处置的风险,若资产被处置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正常运营。

  回复:

  上述非金融机构借款不涉及抵押资产。公司黄金及房地产收入稳定,2019年营业收入为5.15亿元,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近7亿元,公司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目前公司正在加大现有资产处理及债权回收力度,尽快回流资金,解决债务问题;另一方面公司也正在积极与金融机构洽谈交流,寻找新的贷款资金,改善负债结构。

  三、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8%,其全部股份均处于质押状态,股权质押合同已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到期,你公司称控股股东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担保物比例、购回部分股份、合同展期等方式有步骤的逐步解除部分股份质押,从而降低质押率及质押风险。2019 年 4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仍处于冻结状态。请说明目前质押与冻结事项的具体进展,结合你公司控股股东的资金、财务情况说明上述股份是否存在被处置的风险,你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回复:

  针对股票质押及冻结事项,公司函询了控股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冉盛盛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复如下:

  1. 因中润资源原股东郑强通过原告华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冉盛盛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将冉盛盛远所持中润资源全部股份进行了司法冻结,司法冻结期间,被冻结的股份作为财产保全标的物,冉盛盛远实施由法律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股东权利不受影响,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以期法院能查明真相,尽快将冉盛盛远所持股份解除冻结。被冻结股份暂时不存在被处置风险,暂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冉盛盛远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予以信息披露。

  2. 冉盛盛远正在与质押权人天风证券进行积极沟通与协商,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担保物、购回部分股份等方式降低质押率,以及合同展期等方式降低质押风险。今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冉盛盛远流动性较为紧张,且双方谈判进展有所耽搁,目前正积极恢复谈判程序,下一步拟对新增抵押物进行评估。截止目前,质押股份暂时不存在被处置的风险,暂不存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四、半年报中你公司境外子公司斐济瓦图科拉金矿有限公司 2019年、2020 年上半年分别实现收益-5,422.30 万元、-1,299.57 万元。请说明斐济瓦图科拉金矿有限公司持续亏损的原因。

  回复:

  2019年度斐济瓦图科拉金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济瓦矿”)亏损5,422.30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当年黄金价格较低,而燃油成本较高等因素造成毛利率偏低,加上产量3.56万盎司未达到预期,黄金销售仅贡献毛利润764.58万元,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别是2,140.68万元、3,093.43万元(其中:利息费用3,270万元,汇兑收益180万元),合计达到5,234.11万元,因此2019年度斐济瓦矿亏损。

  2020年上半年斐济瓦矿净利润为-1,299.57万元,主要原因是尽管黄金价格大幅上涨,燃油价格大幅降低,毛利率达到了21.87%,黄金销售贡献毛利润达到3,862.34万元,但管理费用1,039.20万元、财务费用3,972.60万元(其中:利息费用2,210万元,汇兑损失1,756万元),合计达到5,011.80万元,因此2020年上半年斐济瓦矿继续亏损。

  五、报告期内,你公司对内蒙古汇银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矿业”)采矿权计提减值准备 1,586.33 万元,你公司自 2011 年以1.12 亿元价格收购汇银矿业 67.75%股权以来,汇银矿业并未产生任何收入,你公司多次对汇银矿业采矿权计提减值准备,2020 年 7 月你公司以 4,080.24 万元的对价出售该股权。请说明:

  (一)收购与出售汇银矿业时评估值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公司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 收购与出售汇银矿业时评估值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收购与出售汇银矿业评估值存在重大差异主要是矿权评估值的差异,两次评估均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评估,其依据的数据、假设、评估程序符合规定要求,造成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为:

  ① 资源量和利用储量的差别:收购汇银矿业股权时委托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单独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书》。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在2010—2011年对勘查区内的Ⅰ、Ⅱ号矿体进行了详查,于2011年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铜多金属详查报告》。该详查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已经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组织审查通过。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当时持有汇银矿业14.55%的股权,作为交易对方出售汇银矿业1.85%的股权,鉴于其长期负责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铜矿的勘查工作,评估报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铜多金属详查报告》相关数据,具有合理性。出售汇银矿业是依据2013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矿区银铅锌矿勘探报告》,较之2011年评估报告数据,2013年资源量少近50万吨(810.98万吨 vs 762.85万吨),金属量少近4万吨(25.78万吨 vs 21.82万吨),设计利用资源量少118万吨(680.97万吨 vs 562.78万吨),品位也低0.3%(3.18% vs 2.88%),说明随着勘探程度提高,存在较之前了解到的资源量减少、矿石品位降低的情况下。

  ②生产规模的差别:评估报告确定的生产规模前后相差15万吨(60万吨 vs 45万吨)/年,降幅达25%。而销售收入降幅超过30%(19507.53万元/年vs 13137.82万元/年)。

  ③开采方式不同:2011年一期露天开采规模大、投资少,生产成本低(148.14元/吨 vs 227.67元/吨)、投入产出指标好;而后期批准的评估报告全部为井下开采,由于矿业政策原因,不允许露天开采,只能改为井下开采,导致开采成本大幅提升。

  ④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由于矿区处在草原保护区边缘,其安全、环保要求标准提高,加上人工工资增加、电费材料涨价而生产规模降低导致生产成本升高。

  ⑤企业净利润相差1.5倍:由于上述企业销售收入减少、生产成本提高导致2011年评估年均净利润5345.17万元,而2020年评估年均净利润只有2118.56万元。

  综上所述,因资源量减少、矿石品位降低、生产规模下降、开采成本大幅升高等原因,经论证及市场因素,采、选等技术条件发生了变化,与并购时预测的经济效益有一定的差异,所以矿权评估值出现大幅下降(14969.27万元 vs 2712.62 万元)。虽收购与出售汇银矿业时评估值存在重大差异,但两次评估所采用的方法、程序及其结论等均是合理的。

  2. 公司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选聘

  公司聘请山东天平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汇银矿业主要资产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小石沟铜钼多金属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机构,聘请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出让汇银矿业股权的评估机构,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山东天平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拥有资产评估资格,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上述两家评估机构均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2)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天平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外,上述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3)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4)评估结论的合理性

  山东天平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选用勘查成本效用法对矿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汇银矿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法合规且符合评估目的和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结论客观合理。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二)汇银矿业采矿权多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在本次出售前对采矿权大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购买与出售交易对方是否与公司或公司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回复:

  1. 汇银矿业采矿权多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在本次出售前对采矿权大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由于公司收购汇银矿业时,勒马戈山矿区银铅锌矿只有详查报告,收购时矿权评估机构依据2011年详查报告中数据评估,而2012年12月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出具了《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矿区银铅锌矿勘探报告》,2013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量评审中心出具了《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勒马戈山矿区银铅锌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意见书(内国土资储评字【2013】37号),此次评审意见书中,资源量已由2011年详查报告中810.98万吨减少到762.85万吨,金属量由25.78万吨减少到21.82万吨,设计利用资源量由680.97万吨减少到562.78万吨,品位由3.18% 减少到 2.88%,随着勘探程度的提高,公司发现该矿权存在资源量减少、矿石平均品位降低的情况,而且当地政府为了保护草原,该矿资源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开发利用,因此该矿开发前景不乐观。

  2018年,公司拟挂牌交易汇银矿业股权,因此公司聘请矿权评估机构对汇银矿业进行再次评估,参考评审意见书中的资源量测算评估值大额减值,公司依据评估报告及种种迹象判断该矿已出现减值迹象,因此于2017年年报时计提了大额减值准备。

  2020年,公司拟出售汇银矿业股权而聘请矿权评估机构再次评估,由于开采方式不同、生产成本提高、平均利润率的变化等原因,导致此次矿权评估再次减值,公司依据评估报告,根据谨慎性原则再次计提减值准备。

  综上所述,我公司多次计提减值准备是合理并有依据的。

  2. 购买与出售交易对方是否与公司或公司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购买汇银矿业股权事项,公司及时任大股东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出售汇银矿业股权事项,公司及大股东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汇银矿业处于亏损状态,对公司经营业绩压力较大。本次交易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当前市场和政策等因素,经与受让方协商,汇银矿业全部(100%)股权及其项下所有权益的对价为人民币 5,422.24 万元。通过本次交易置出亏损资产,有利于优化资产和业务结构,可以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运营风险,缓解公司短期资金压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2019 年 8 月,你公司与贵州融强签署了《资金拆借合同》,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0.35 亿元借款并专项用于贵州融强矿山生产建设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向贵州融强提供借款 2,684.22 万元。请说明该资金拆借是否正常履约中,贵州融强是否具备偿债能力,是否存在违约风险。

  回复:

  根据公司与贵州融强签署的《资金拆借合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向贵州融强提供借款26,842,244.45元,并收取了相应的利息,除上述借款外,公司未再继续向贵州融强提供借款;截至目前,上述借款仍在收取相应利息,该部分资金拆借正常履约之中。

  为保证借款的安全,贵州融强大股东周海祥将持有的贵州融强51%的股权质押给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公司定期检查资金流水,并持续关注贵州融强日常经营、建设等情况,贵州融强近期财务情况如下:

  

  综上,贵州融强财务情况显示其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目前公司未发现存在违约风险。

  七、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5.78 亿元,其中往来款 2.22 亿元,非金融机构借款 1.92 亿元。请说明往来款与非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原因,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拆借,若涉及资金拆借,请说明资金成本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回复:

  公司往来款 2.22 亿元,非金融机构借款 1.92 亿元,不涉及关联方资金拆借,资金成本公允,其主要形成原因如下:

  (1)往来款2.22亿元,其中主要往来单位及产生原因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非金融机构借款1.92亿元,构成及产生原因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八、你公司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其他往来 2019年、2020 年上半年发生额分别为 10,450.92 万元、626.96 万元,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其他往来 2019 年、2020 年上半年发生额分别为 3,887.40 万元、490.06 万元,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使用受限的其他货币资金2020年上半年发生额为1,411.13万元。请说明其他往来、使用受限的其他货币资金发生的原因,计入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的合理性。

  回复:

  2019年度收到的其他往来合计为10,450.92万元,其中收取中德保证金7,300万元,销售房屋诚意金及定金1,400万元,收回房屋质量保证金935万元,齐鲁置业回款424万元,以上合计10,059万元,均为经营活动;支付的其他往来3,887.40万元,主要系淄博置业支付维修基金及契税代垫费用2,400万元,退诚意金470万元,北京华都定金360万元,李晓明法院诉讼费316万元,以上合计3,600万元,均为经营活动。

  2020年上半年收到的其他往来合计为626.96万元,主要系淄博置业收取的销售房屋诚意金及定金480万元,收取的维修基金及契税款97万元,合计577万元,均为经营活动;支付的其他往来490.06万元,主要系淄博置业支付的开发区垃圾站保证金200万元,退诚意金220万元,支付维修基金及契税代垫费用39万元,合计459万元,均为经营活动。

  2020年上半年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使用受限的其他货币资金发生额1,411.13万元,主要是因诉讼而被冻结的资金,其中淄博置业被冻结1,315万元;中润资源被冻结96.13万元,均为经营活动。

  九、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子公司淄博置业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金额共计 7,971.47 万元,请说明该项对外担保是否存在信用风险,是否存在预计损失。

  回复: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为阶段性担保,因商品房通常为期房销售,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无法立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就无法以该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为保障债权实现,通常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人提供贷款担保,当购房人无法按时还款时,银行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商品房竣工且购房人办妥房屋产权证后,购房人以该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开发企业的保证责任即告解除。而房屋产权证的办理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商品房竣工等各项手续齐全后统一办理,故公司子公司淄博置业对外担保属于行业惯例,因此不存在信用风险,不存在预计损失的情况。

  十、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 1,908.63 万元,计提坏账准备 1,711.41 万元,应收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 1,238.55万元,计提坏账准备 1,088.26 万元。请说明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生坏账的原因,你公司是否采取任何追偿措施。

  回复: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淄博中润新玛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玛特)款项,新玛特系中润资源全资子公司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置业)华侨城A商业楼承租方,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0年,开始日为2008年5月1日,开业两年内为免租期。新玛特2008年12月28日开业,淄博置业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自2009年1月开始算租赁起始日,2009年和2010年应为免租期,免租期内,淄博置业根据后续18年应收取的租金总额按照租赁期20年平均摊销计算2009年和2010年应确认租金收入12,656,275.02元(含税),并确认应收账款12,656,275.02元,该应收账款在后续租赁期内陆续收回,目前无需对上述应收账款进行追偿。由于收取租金在租赁期内逐渐增加,确认免租期收入时按照平均值确认,故前期因免租期确认的应收账款会比较少,截至2020年6月30日,因免租期确认应收账款尚有1,080.35万元未收回,1年内尚有未收回的应收账款158.20万元,合计1,238.55万元。目前租赁合同正常执行中,公司已足额收取2011年至2019年的租金。

  经核查,新玛特公司股东为淄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亮方,注册地址为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以北世纪路以东华侨城北区1号商业楼,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一、报告期内,你公司黄金销售毛利率同比增加 28.19%,请结合黄金出售价格与黄金成本价格的变化详细说明毛利率变化的原因。

  回复:

  报告期内,黄金营业收入1.77亿元,营业成本1.38亿元,毛利率21.87%,同比毛利率增加28.19%,其中:

  1.营业收入同比增加21.47%,主要原因:黄金售价大幅上升,由2019年上半年黄金销售均价8,153.33元/盎司增至2020年上半年的10,676.43元/盎司,同比增加30.95%;

  2.营业成本同比下降10.74%,其中黄金单位成本由2019年上半年8668.60元/盎司降至2020年上半年的8341.21元/盎司,同比下降3.78%,而单位成本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黄金生产成本中占比最大的是燃油采购成本,燃油单价由2019年上半年的1.33斐币/升降至2020年上半年的1.05斐币/升,同比下降21.05%

  综上所述,由于黄金出售价格上涨、而黄金单位成本价格下跌的因素,形成本期黄金销售毛利率达到21.87%,比去年同期增加28.19%。

  十二、半年报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情况中显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累计损失为5,545.08 万元,请说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包含的具体投资标的,累计损失达到 5,545.08 万元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回复:

  公司持有的加拿大锌业公司(Canadian Zinc Corporation,现已更名为Nor Zinc Ltd.,股票代码“NZC”,以下简称“加拿大锌业”)股票2020年6月30日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为0.07加元/股,公司持有1,500万股,股票市值为105万加元。

  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购买加拿大锌业900万股,股票单价0.67加元/股,金额为603万加元,2012年2月7日,购买加拿大锌业600万股,股票单价0.67加元/股,金额为402万加元,公司共持有加拿大锌业1500万股,初始投资成本为1,005万加元。2013年末公司持有其股份比例为8.68%。因公司对其持股比例较低,对加拿大锌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截至2020年6月30日,股票市值为105万加元,累计损失5,545.08万元为历年公允价值及汇率变动所致,具有合理性。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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