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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2版)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通波北路1号)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云福、林彩玲、赵磊、赵晨佳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依照证券市场当时有效的规定制定减持计划,提前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公司公告后,根据减持计划进行减持。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同时,发行人董事长赵云福、董事林彩玲、董事兼总经理赵磊还作出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曹亮、林万明、赵云飞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依照证券市场当时有效的规定进行;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3、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宁波云蓝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合伙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合伙企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依照证券市场当时有效的规定制定减持计划,提前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公司公告后,根据减持计划进行减持;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若因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4、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机构股东古道煦沣二期、浚泉信德、龙湾科创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合伙企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依照证券市场当时有效的规定进行;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若因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5、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自然人股东胡维德、姜云飞、罗邦毅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依照证券市场当时有效的规定进行;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依照证券市场当时有效的规定制定减持计划,提前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公司公告后,根据减持计划进行减持。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云福、林彩玲、赵磊、赵晨佳,其就所持发行人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事宜,共同承诺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后的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依照证券市场当时有效的规定制定减持计划,提前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公司公告后,根据减持计划进行减持;

  3、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云蓝,其就所持发行人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后的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依照证券市场当时有效的规定制定减持计划,提前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公司公告后,根据减持计划进行减持;

  3、若因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就所持发行人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12个月后的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依照证券市场当时有效的规定制定减持计划,提前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公司公告后,根据减持计划进行减持;

  3、若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规定,为维护五洲特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3、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发行人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回购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500万元。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领取薪酬总和的20%。

  4、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他措施。

  5、若公司存在违反上述承诺情形时,公司应: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发行人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承诺

  1、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责任和义务;

  2、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公司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如公司存在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情形时,公司应: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云福、林彩玲、赵磊、赵晨佳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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