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0-1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6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77,147,918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999,999,988.44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94,750,464.69元人民币。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0)第0072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2020年10月16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朔州新好农牧有限公司、甘肃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郴州新好农牧有限公司、汝州全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莱州市新好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定州新好农牧有限公司、清丰新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五河新希望六和牧业有限公司、来宾新好农牧有限公司、菏泽新好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项目主体”)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监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条款,各项目主体在上述监管银行相应机构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如下:
注:上述合计账户余额为公司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直接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汇入公司专户的金额,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寅博、徐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三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且专户资金完成相应划转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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