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7
持股5%以上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3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集团”)及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7,312,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3%。其中,以大宗交易拟减持所持股份不超过18,2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不超过2%;集中竞价交易拟减持所持股份不超过9,10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不超过1%。
2020年8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减持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截至2020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了恒邦集团及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恒邦集团及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于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731.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具体情况如下表: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情况
注:若上述表格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恒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2.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日,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恒邦集团及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目前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恒邦集团及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002237 证券简称:恒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8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股东于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股股份5,372.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的基本情况
注:
1.王信恩先生于2020年1月8日从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购买20,200股股份,并于2020年7月9日从二级市场卖出20,200股恒邦股份股票。
2.若上述表格出现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由于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理解不够透彻,在8月20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89.8万股后累计已达到5%,但并没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告知上市公司,且在9月11日、9月16日和9月18日又相继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820.6万股。此举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违规操作未发生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及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引以为戒、加强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除以上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恒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恒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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