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0-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0月19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渊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激励对象吴雨农、王勇等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1500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6人变为222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0700万股调整为138.12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780万股调整为10.0280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不变,为148.1480万股。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10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22名激励对象授予138.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4.45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0-037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9日以邮件、电话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会议由公司监事冯旭杭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6人变为222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0700万股调整为138.12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780万股调整为10.0280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不变,为148.1480万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2020-038)。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一致认为:
1、除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0年10月20日:
3.1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2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到。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向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0日,授予价格134.45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22名激励对象授予138.12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39)。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0-039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10月20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38.12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407.4075万股的1.86%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0年10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34.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2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8.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晓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9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33)。
4、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年9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4)。
5、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激励对象吴雨农、王勇等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1500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2020年10月1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6人变为222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0700万股调整为138.12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780万股调整为10.0280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不变,为148.1480万股。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10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22名激励对象授予138.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4.45元/股。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0年10月20日为授予日,向222名激励对象授予138.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4.45元/股。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0日,同意以134.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22名激励对象授予138.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0年10月20日
2、首次授予数量:138.12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222人
4、首次授予价格:134.4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4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0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34.45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2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8.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对授予的138.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2020年10月20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119.55元/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0.028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0.0280万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0-038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0年8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晓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9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33)。
(四)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年9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4)
(五)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授予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激励对象吴雨农、王勇等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1500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2020年10月1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6人变为222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0700万股调整为138.12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780万股调整为10.0280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不变,为148.1480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6人变为222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0700万股调整为138.12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780万股调整为10.0280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不变,为148.1480万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6人变为222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0700万股调整为138.12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780万股调整为10.0280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不变,为148.1480万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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