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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股票简称:*ST中商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0--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起诉状

  ● 控股子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4,333,141.30元

  ● 本次诉讼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且工程款项对公司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中装建设于2020年8月10日提起诉讼,同时中装建设已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沭阳雨润价值14,333,141.30元的财产。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收到法院转来的诉讼材料,诉讼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4-5层

  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

  二、起诉方中装建设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8年8月,原告与被告就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与安装工程(一标段)(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签署了《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合同金额为20,829,199元;后双方就工程范围增加事宜签订了《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补充协议》。在原有工程施工范围基础上增加了1-7层挡烟垂壁内容,补充协议金额为365,820元,(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

  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30日按约如期交付给被告;2019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审金额为32,810,453.69元。2019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确认本工程初审结算价格为30,851,580.80元,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送审文件(初审报告)后90天内完成终审工作,否则原被告双方同意以初审金额作为双方最终唯一有效的结算金额。

  时至今日,原告收到工程款16,807,987.61元,至今被告尚欠工程款本息14,333,141.30元仍未支付。

  2、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043,593.19元和逾期付款利息289,548.11元,合计14,333,141.3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4,043,593.19元作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本金之日,暂计至2020年8月10日);

  (2)、请求判决上述工程款本金14,043,593.19元在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款项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等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尚未开庭,工程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暂不确定。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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