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8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诉讼一:上海高活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活钻石”)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兰商贸”)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约945,823.20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34228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高活钻石
被告方:珂兰商贸
(二)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5月26日,上海高活钻石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珂兰商贸支付货款人民币945,82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945,823.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珂兰商贸以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98号合肥华侨广场办1208室房屋对上述第一项货款本金、逾期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34228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 珂兰商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高活钻石支付货款人民币945,823.2元及逾期利息;
(二) 若珂兰商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高活钻石可以与珂兰商贸协议,以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98号合肥华侨广场办1208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珂兰商贸所有,不足部分由珂兰商贸继续清偿;
(三) 驳回高活钻石的其余诉讼请求。
诉讼二:深圳市中豪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豪”)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兰商贸”)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约1,161,753.94元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1164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深圳中豪
被告方:珂兰商贸
(二)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6日,深圳市中豪珠宝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珂兰商贸向深圳中豪支付2019年9月-2020年3月货款共计人民币1,135,326.01元;(2)珂兰商贸向深圳中豪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应付之日起算至付清为止,按0.03%/日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1日为人民币26,427.93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1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珂兰商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豪支付货款1,085,326.01元;
(二) 珂兰商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豪支付违约金(以1,085,326.0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仲裁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刚泰控股、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刚泰黄金”)的仲裁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约528,515,068.49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3144号《裁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国泰君安
被申请人:刚泰控股、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
2、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2019年8月15日,国泰君安以刚泰控股在本期债券“17刚泰01”存续期间发生诸多影响刚泰控股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已构成《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期债券全部本息提前到期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发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刚泰控股向“17刚泰01”债券持有人兑付其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合计人民币500,000,000元;(2)刚泰控股向“17刚泰01”债券持有人支付应付未付的利息,以人民币5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票面利率7.20%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16日,为人民币27,715,068.49元;(3)刚泰控股赔偿申请人因本案承担的律师费用人民币800,000元;(4)申请人在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请求范围内对刚泰控股质押给申请人的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孳息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申请人在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请求范围内对刚泰控股、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抵押给申请人的翡翠存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刚泰控股、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9)。
二、 本次仲裁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3144号《裁决书》,相关裁决如下:
(一) 刚泰控股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付国泰君安向“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持有人兑付的其所持本期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00,000元;
(二) 刚泰控股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付国泰君安向“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持有人支付的应付未付利息,以人民币5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0%计算;
(三) 刚泰控股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赔偿国泰君安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760,000元;
(四) 国泰君安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范围内对刚泰控股质押给国泰君安的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孳息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 国泰君安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范围内对刚泰控股、上海刚泰黄金和台州刚泰黄金抵押给国泰君安的存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 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982,982元,由刚泰控股承担80%即人民币2,386,385.60元,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各承担10%即人民币298,298.20元。
仲裁二:洪卫、曹宏志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珂兰商贸深圳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约4936.91元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裁【2020】151号《仲裁裁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洪卫、曹宏志
被申请人:珂兰商贸深圳公司
(二)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2020年7月24日,曹宏志以劳动(人事)争议为由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1)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一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9,440,83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192,210.4元;(3)被申请人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补充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4)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曹宏志以劳动(人事)争议为由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1)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一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9,536.33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300,472.56元;(3)被申请人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补充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4)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二、本次仲裁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裁【2020】151号《仲裁裁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 珂兰商贸深圳公司支付申请人曹宏志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2,041.79元;
(二) 驳回申请人曹宏志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 珂兰商贸深圳公司支付申请人洪卫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2895.12元;
(四) 驳回申请人洪卫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次诉讼及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2020)沪0115民初34228号《民事调解书》
(2020)粤0307民初11646号《民事判决书》
(2019)沪仲案字第3144号《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南湾)裁【2020】151号《仲裁裁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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