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1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辽02民初1774号】、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0)苏1202执2373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1、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诉智航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因与智航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137)。开庭前,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主要内容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更换422套75KWH电池并计算逾期交货违约金、停止支付对被告的所欠货款、被告赔偿因电池质量问题导致的相关损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智航新能源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因与智航新能源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随后,智航新能源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作出终审裁定。诉讼的基本情况、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6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
二、 案件进展情况
1、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诉智航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请求中的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更换电芯数量为7,800只的422套75KWH锂离子电池;
(2)驳回原告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83,402元,由原告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负担983,302元,由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 智航新能源收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智航新能源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2020)苏1202执2373号】,具体内容如下:智航新能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于28日作出的(2020)苏120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智航新能源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同时应缴纳执行费。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同时申请公司及相关被告对智航新能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2019)辽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智航新能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借款属于智航新能源的表内借款,目前智航新能源正在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协商解决方案,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1、经与智航新能源核实,(2019)辽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更换的锂离子电池目前已全部更换完毕。
2、智航新能源将根据(2019)辽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
3、智航新能源曾因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欠其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智航新能源与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对欠款金额、欠款结清时间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年8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起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4)。
在上述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为拖延支付对智航新能源的欠款,以电池质量问题为由提起了上述诉讼。(2019)辽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停止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智航新能源实现债权。
4、根据(2019)辽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给原告的电池存在原告所主张的质量问题,亦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损失是由被告销售的电池导致,故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与电池质量问题相关的损失和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智航新能源生产的锂电池产品没有较大质量问题。
六、备查文件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辽02民初1774号
2、《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苏1202执2373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10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9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总股本由398,154,658股变更为437,970,123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98,154,658元变更为人民币437,970,123元。
近日,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一、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主要事项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98,154,658元变更为人民币437,970,123元。
二、本次变更后公司工商登记主要信息如下
1、名称: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55902563E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4、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
5、法定代表人:杨梅方
6、注册资本:肆亿叁仟柒佰玖拾柒万零壹佰贰拾叁人民币元
7、成立日期:2003年10月30日
8、营业期限:2003年10月30日至长期
9、经营范围:差别化FDY聚酯纤维及特种工业用布、聚酯线带、压延膜、天花软膜、塑胶地板膜的生产及销售,精对苯二甲酸、乙二醇的销售(不涉及危险品及易制毒品),能源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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