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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代码:601789              公司简称:宁波建工

  转债代码:113036              转债简称:宁建转债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周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植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菊侠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金额单位:元)

  

  其他说明:

  注1:应收票据期末余额较上期末增长56.07%,主要由于本期的票据结算增加所致。

  注2: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较上期末增长57.92%,主要由于公司预付材料采购款、预付劳务分包款增加所致。

  注3:存货期末余额较上期末降低86.08%,主要由于根据新准则的要求,本年存货期末余额中不再包含已完工尚未结算工程款所致。

  注4:合同资产期末余额较上期末增长,主要由于根据新准则的要求,新设科目合同资产进行列报所致。

  注5:持有待售资产期末余额较上期末增长,主要由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政府房屋征收文件要求,待处理相应被征收资产所致。

  注6:长期应收款期末余额较上期末降低100.00%,主要由于根据新准则要求,本期将该性质的长期应收款于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所致。

  注7:在建工程期末余额较上期末增长40.66%,主要由于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环保要求,对技术设备进行改造所致。

  注8: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较上期期末增长107.51%,主要由于根据新准则要求,上期末余额中的长期应收款,及距离到期日一年以上的质保金均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所致。

  注9:预收账款期末余额较上期末降低100%,主要由于根据新准则要求,本期将该性质的预收账款于合同负债中列报所致。

  注10:合同负债期末余额较上期末增长,主要由于根据新准则要求,新设科目合同负债进行列报所致。

  注11: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较上期末降低71.9%,主要由于本期发放上期末计提的2019年年终奖所致。

  注12:应交税费期末余额较上期末降低41.75%,主要由于本期支付了较多上期末计提的应交税费所致。

  注13:长期借款期末余额较上期末增长,主要由于本期长期借款增加所致。

  注14:应付债券期末余额较上期末增长,主要由于本期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所致。

  注15:长期应付款期末余额较上期末增长646.44%,主要由于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政府房屋征收,收到拆迁补偿款所致。

  2、利润表项目(金额单位:元)

  

  注16: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73.71%,主要由于本期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注17:其他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66.71%,主要由于财政补贴增长所致。

  注18: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降低1544.96%,主要由于根据新准则要求,本期将应收账款保理产生的费用调整进入投资收益科目所致。

  注19: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长156.04%,主要由于本期按谨慎性原则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所致。

  注20: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降低100.00%,主要由于本期未发生资产减值损失所致。

  注21:资产处置收益较上年同期降低119.86%,主要由于本期资产处置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注22: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长99.62%,主要由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事项

  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发行了54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54,00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33号文同意,公司54,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8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宁建转债”,债券代码“113036”。

  3.2.2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处于程序终结,待有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2、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向,省高院于2012年11月9日确认出具调解书。公司累计收到执行款2,489万元,2015年5月8日,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承诺以部分房产折抵执行款38,464,504.00元,由于该房产在宁波中院首轮查封后,白山和丰公司与建行在法院查封财产违法办理了抵押,并在建行诉和丰公司的借款纠纷案中,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对宁波中院的查封财产确认了优先权,因此无法办理过户。本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请撤销建行享有优先权的调解内容。2019年2月吉林省高院裁定审驳公司诉讼请求,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院审理,2019年12月下发《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初47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3、本公司与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于2015年11月收到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越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440,195,892.82元、履约保证金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以440,195,892.82元为基数并自2014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予以计算,同时扣减已实际支付的14,616,667元利息);本公司就上述440,195,892.82元工程款有权在金华世贸中心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2018年11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华越置业破产重整,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

  4、本公司于2014年6月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决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喜瑞地产”)支付拖欠本公司相关款项,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本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与喜瑞地产达成《和解协议》,2014年7月15日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许。因喜瑞地产等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15年3月本公司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喜瑞地产、浙江三联、马文生、毛应秀、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履行相关义务。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喜瑞地产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获裁定受理,本公司按照承建的喜瑞地产相关项目的工程核算情况向喜瑞地产管理人申报本公司享有的债权。2018年1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喜瑞地产自收到判决书10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25,299,046元及利息20,148,086.60元,合计145,447,132.60 元,并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停工损失费等,并判决浙江三联集团、毛应秀、赵晓宏、朱绍军、胡柏富、马文生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6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25,172,57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兰溪世贸151公馆7-9#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公司于2019年8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125,299,046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2020年9月累计收款43,684,062.07元。

  5、本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公司向宁波市镇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窝工损失等,并依法确认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优先权。2016年1月,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新恒德支付工程款84,446,714.30元及利息5,440,159.90元及后续利息、窝工损失1,240,655元;确认本公司在83,929,514.3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截止目前,公司已收到优先受偿权款项83,929,514.30元,尚余普通债权719.80万元。

  6、本公司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25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4年6月26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3,220万元。本公司2015年10月向江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上述财产由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置,故江东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终结裁定,待香格房地产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7、本公司与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产生合同纠纷。2014年9月15日本公司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盒盛大厦项目的垫资款及利息、剩余工程款及停窝工损失,并请求解除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盛宏永(九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定该案移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3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盛宏永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该案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12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1、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2、盛宏永返还本公司垫资款1,800万元。3、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剩余工程款3,834,785元;4、盛宏永支付本公司停、窝工损失398,868元;5、本公司对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1,834,785元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盛宏永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6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公司已将19套折抵工程款的房产过户至本公司名下,剩余款项继续执行中。

  8、本公司与镇江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年3月28日本公司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国投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人民币33,998,011.00元,并请求对涉案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深国投支付本公司工程款3,920万元及逾期利息363.43万元,并支持本公司对项目工程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下发的《执行裁定书》,深国投公司以其房产作价4,027.9488万元交付给本公司抵偿债务,利息不足部分继续予以执行。2017年9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下发决定书,受理镇江深国投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担任镇江深国投的破产管理人,公司于2017年11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金额共计72,477,309元,破产管理人已接收相关材料。2020年5月,公司已将上述房产过户至本公司名下。

  9、本公司与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广隆房地产应支付本公司工程款、配合费、水电费及利息共计5,300万元,且案外人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竺成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6月,公司起诉要求广隆房地产支付21,354,661元并支付违约金2,217,243元,并要求确认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确定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8月,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本公司工程款21,354,661元及违约金2,217,243元。2018年10月,因第三方申请,广隆房地产启动破产程序,本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0、本公司于2012年与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南置业”)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其提供世博花园1期(镇海大道北侧2号地块)、2期(镇海大道北侧1号地块)项目主体工程建造施工服务。因债务纠纷,经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南南置业破产清算,并指定“世博花园”房地产企业债务危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为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公司已就世博花园1期、2期项目已进行证据整理、工程核算和债权申报事项申报债权。因破产管理人未核定公司债权,为确保公司利益,公司于2016年2月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破产债权。2017年2月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本公司优先债权169,022,736元,普通债权6,352,726元。截止2020年9月,累计收到破产债权150,651,447.16元。

  11、本公司与宁波千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与千和置业及第三方宁波臻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兴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共计4,500万元后,本公司再组织该工程复工,若未履行则由第三方对未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千和置业仍拖欠工程款,公司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多方协商,本公司于2020年1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千和置业支付工程款39,432,865元,确认本公司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2、本公司与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网物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路网物流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存在拖延情形,本公司于2015年9月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路网物流支付所欠本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2016年12月缙云县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路网物流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371,720元及相关利息及支付进度款违约金4,713,643.01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至款付清日止就欠付工程款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提起上诉。2017年12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缙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项,2、确认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上诉人欠付的38,371,720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公司于2020年9月收到通知,缙云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浙江路网物流破产清算一案,公司已申报相应债权。

  13、本公司与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苍南浙福数码家电城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温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1月,公司收到温州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裁决:1、苍南数码家电城支付工程集团81,578,245.95元及利息;2、苍南数码家电城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集团窝工损失2,274,766元;3、工程集团就上述工程款81,578,245.95元范围内享有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2018年12月12日,本公司与苍南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原苍南浙福)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万顺置业支付本公司相关款项。截止2020年9月累计收款9,200万。

  14、本公司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房地产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镇海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后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及时还款,本公司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决定立案执行。2016年1月,本公司又与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6,100万元,若未按时支付则按照62,686,553.38元执行。因第五医院、太仓康来特未按约支付,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五医院破产,公司于2018年11月申报债权89,687,437元。截止2020年9月,累计收款1165万元。

  15、本公司与叶庆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前身宁波建工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与宁波广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承包施工广博“阳光丽园”A区二标段工程,叶庆峰作为该工程的经济负责人,该工程竣工后经结算,亏损13,676,789.12元。2013年9月8日叶庆峰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上述工程亏损及相应利息由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公司,还款期至,其未还款,本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庆峰归还本公司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共计20,343,700.42元,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叶庆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13,676,789.12元及相应利息。

  16、本公司与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金地置业拖欠工程款,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16,166,53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双方均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执行中。2017年2月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金地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9,040,752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1,124,268元并确认本公司就工程款25,207,290元在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6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696,936元及违约金235,343.7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24,863,474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执行中。

  17、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兴中基置业拖欠奉化宁兴城市广场B区项目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团于2018年9月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宁兴中基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停工损失及补偿款,并请求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仲裁委员会2018年9月受理后于2020年8月下发裁决书,裁决宁兴中基置业支付工程款1919.3937万元及停工损失93.9946万元,确认建工集团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8、本公司与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本公司于2017年9月向黄山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1、裁决新徽投资立即支付工程欠款11,842,365.3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2、裁决由新徽投资支付本仲裁案全部仲裁费用。2017年12月,黄山仲裁委员会下发《裁决书》,裁决黄山新徽投资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0,433,152.32元及违约金。2018年8月,收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执行终结,待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该案。公司已提交债权申报资料。

  19、吴积奎与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白山市新泰大桥东侧春江花园一期项目纠纷,吴积奎要求本公司支付涉及项目款39,419,184.40元及相应利息,吴积奎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根据管辖权的相关规定,该案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2月,吉林省高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吴积奎7,019,292.37元及利息,驳回吴积奎其他诉讼请求。2020年3月,本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本公司与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甬邦置业拖欠工程款,本公司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甬邦置业支付工程款10,311,043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判令本公司在工程价款8,339,014元范围内就涉及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346,560元及违约金3,911,213.1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本公司在8,346,560元范围内对该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2020年9月,累计收到5,092,945.78元。

  21、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世纪华丰房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因世纪华丰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团于2018年8月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世纪华丰支付工程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判决公司对涉案项目工程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诉请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受理后,经过审理于2020年3月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世纪华丰支付建工集团工程款5,718,395元及利息448,933.72元,世纪华丰返还建工集团代付审价费1,600,000元,确认建工集团对宁波花样年花郡二期项目工程在工程款5,718,395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世纪华丰已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止2020年9月,公司累计收到8,067,712.57元。该案已执行完毕。

  22、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汉通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往来款纠纷,建工集团于2018年8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汉通餐饮归还欠款11,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广隆房地产对汉通餐饮的相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鄞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由于广隆地产破产,公司同时就该笔款项向广隆地产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3、本公司与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日地太阳能拖欠市政附属工程款,本公司2018年8月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地太阳能支付市政附属工程款14,792,088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对诉请款项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解除2013年9月4日签订的市政附属工程补充协议。2020年4月公司收到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日地太阳能支付本公司11,086,519元及相应利息,公司提起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下发民事判决书,改判日地太阳能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1,276,519及相应利息。

  24、本公司与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百通置业拖欠工程款,本公司2018年9月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百通置业支付工程款28,904,231元及相应利息,并请求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受理,本公司同时申请洛阳中院对百通置业名下资产进行诉讼保全。2018年12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百通置业支付工程款28,904,231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28,904,231元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拍卖或者折价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目前该案执行中。

  25、本公司与林海翀、缪珩、王奇男民事纠纷。本公司2018年11月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海翀支付1,990万元及利息,请求判决对缪珩、王奇男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本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公司提起上诉。2020年10月,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海翀支付1,990万元及相应利息。

  26、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公司子公司建工集团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66,348,6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要求归还履约保证金1,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诉请在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活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6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1、阿鲁亚公司尚欠宁波建工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2、阿鲁亚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800万元;3、宁波建工对上述工程款(进度款)66,348,667元在阿鲁亚大酒店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27、本公司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安置房建设办公室、宁波新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于2019年7月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款27,670,557元及相应利息。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28、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传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集团于2019年9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传奇置业支付拖欠工程款14,052,527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涉案工程在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9月,建工集团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传奇置业支付10,614,605元及利息,同时享有对涉案工程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9、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邦奇自动变速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宁波邦奇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团于2019年12月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邦奇支付工程款18,191,809.57元及相应利息、质量保修金等,并要求在涉案工程范围内对项目厂房工程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款抵扣房款协议书》,约定以部分办公用房抵扣工程款2,100万元,目前已办理过户手续,剩余款项继续以诉讼方式进行。2020年9月,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建工集团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30、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佳源房产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团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佳源房产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57,437,909.45元,并要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已受理后,佳源房产向建工集团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双方对剩余工程款支付及优先受偿权问题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建工集团于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2020年9月,建工集团再次起诉要求宁波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00万元,并请求杭州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对所涉项目在上述款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31、本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耘借款纠纷。建工集团于2020年5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耘归还借款本金980万元及相应利息,鄞州区人民法院于受理后于2020年9月判决张耘返还建工集团上述980万元本金及利息4,635,993元。张耘已提起上诉。

  32、马彦平与宁夏西海湖牛肉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和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马彦平于2020年6月向宁夏石嘴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西海湖牛肉公司和市政集团支付工程款20,822,621.06元及相应利息。目前石嘴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3.2.3报告期内签订的重大合同

  1、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新世纪交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住用房建设项目(丰杨河开发地块)新建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22,289.46万元。

  2、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景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宁波恒大御海天下二期7号地块(四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36,600万元。

  3、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象山绿城浙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象山港路与丹阳路交叉口西南角地块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20,743万元。

  4、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阳锦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南锦时温州平阳大型中高端购物消费集聚中心E04地块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29,992.32万元。

  5、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D3-1#地块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33,221.83万元。

  6、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祥生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鄞州区JS-08-a3(姜山镇核心11号)地块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21,839.79万元。

  7、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区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江北中心学校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26,320.17万元。

  8、公司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宏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宁海县东部沿海防洪排涝工程PPP合同,合同金额为91,399万元。

  9、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甬镇投资有限公司及宁波明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湾塘、岚山三期项目(董家畈A-6-3地块)Ⅰ标段合同,合同金额为37,054.10万元。

  10、公司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区公共项目建设中心签订了惠贞高级中学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24,281.26万元。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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