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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363       证券简称:华熙生物       公告编号:2020-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5,266,276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1月6日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96号),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9,562,556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80,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34,334,363股,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5,665,637股,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已于2019年11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票数量2,410,043股,已于2020年5月6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共涉及7名限售股股东,对应股票数量45,266,2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3%,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0年11月6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 持股5%以上股东宁夏赢瑞物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 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通过公司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规范减持的承诺

  (1)本企业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以下承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本企业在减持计划实施的各阶段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4)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本企业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不再具有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企业所持的公司的股票被质押的,本企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4、 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企业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4)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5)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二) 股东Luminescence (Hong Kong) Co., Limited、玉熙(天津)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润美(天津)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绣(天津)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熙美(天津)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润熙(天津)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华熙生物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

  (2)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华熙生物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华熙生物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5,266,276股

  (二)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1月6日

  (三) 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 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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