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1198 公司简称:东兴证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魏庆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郝洁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已合并计算股东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权益分配实施情况
2020年6月3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57,960,65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86,114,491.98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22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20年7月23日,已实施完毕,详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2、新增借款超上年末净资产的20%
截至2020年8月31日,公司借款余额为364.15亿元,累计新增借款金额为45.09亿元,累计新增借款占上年末净资产比例为22.18%,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业务提醒》,公司通过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公告,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告》。
3、 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披露累计诉讼情况,本公司及子公司于披露日近12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80,053.35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详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
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披露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对本公司及子公司披露当日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并在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累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截至2020年9月30日,累计诉讼案件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基础上进一步的进展情况如下:
(1)东兴证券与沈峰“时空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0年8月20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19)辽02民初1593号),判决东兴证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020年9月21日,沈峰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东兴证券与费晓红“时空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0年9月1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19)辽02民初1592号),判决东兴证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020年9月11日,费晓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3)东兴证券与周云波“时空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0年8月20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19)辽02民初1594号),判决东兴证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等辣妹子食品股份转让合同纠纷。2020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因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主动撤诉,裁定一审判决正式生效。原一审判决为:判决四被告向原告石河子东兴博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份转让款601,266,712元及违约金。
(5)东兴证券定向资管计划与上海融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摩恩电气”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2020年9月11日,浙江东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0-06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8号北京首钢秀池智选假日酒店一层会议室1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魏庆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6人,董事张涛先生、江月明先生、曾涛先生、董裕平先生、周亮先生和独立董事郑振龙先生因临时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叶淑玉女士、张威先生、杜彬先生因临时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3、 副总经理谭世豪先生、副总经理张军先生及董事会秘书张锋先生出席会议。
此外,公司聘请的律师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全资附属机构境外发行美元债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1/2,本议案获通过。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方祥勇、雷丹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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