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ST威龙 公告编号:2020-07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上诉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及诉讼本金金额:17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已经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0-061号),关于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违规担保案件,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且上市公司无需对违规担保事项承担赔偿责任。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对判决结果不服,于2020年8月31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今日收到上诉状。现将上述案件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鲁0681民初6661号诉讼基本情况
(一)一审基本情况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告一: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珍海
被告三:范崇玲
被告四: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告五: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六: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龙口市人民法院
涉案本金:1700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王珍海、范崇玲、山东威龙集团公司、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烟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诉讼进展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王珍海
原审被告:范崇玲
原审被告: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1700万元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做出的 (2019)鲁0681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为原审被告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的担保行为,虽未经过公司机关决议,但系被上诉人间接控制的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担保,涉案担保合同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有效,被上诉人也应当为原审被告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起案件已经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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