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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持有公司的253,600,000股股票已于2020年10月29日全部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26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今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持有公司的253,600,000股股票已于2020年10月30日解除司法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解除司法冻结的股份原冻结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深圳鑫腾华持有的81,174,497股公司股票于2018年8月31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深圳鑫腾华持有的172,425,503股公司股票于2018年9月7日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二、本次股份解除司法冻结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司法冻结的股份为253,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占深圳鑫腾华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深圳鑫腾华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深圳鑫腾华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占深圳鑫腾华所持公司股份的0%;深圳鑫腾华累计被司法冻结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占深圳鑫腾华所持公司股份的0%。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26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杨飞先生,控股股东仍为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王一妮、钱建忠、徐福荣、陈华、张杰已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声明》,声明其在本次购买前与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人情况,与其他四位购买人不是一致行动人。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19)粤03执54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持有的公司股票25,360万股强制转让给王一妮、陈华、张杰、徐福荣、钱建忠。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执行裁定书》基本情况

  《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

  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黄彬、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

  申请执行人厦门信托与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黄润耿、黄彬、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兆佳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9]D3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18,758,338.1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深圳中院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中院查明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股东代码08003461**)持有的“中超控股”(证券代码:002471)253,6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系本案质押股票。在仲裁阶段,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4财保2355号民事裁定,保全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股东代码08003461**)持有的“中超控股”(证券代码:002471)205,504,074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另查,上述股票中的172,425,503股股票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位冻结,案号为(2019)苏02执677号【冻结案号:(2018)苏02财保139号】;52,986,577股股票由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位冻结,案号为(2019)粤52民初21、22号【冻结案号:(2018)粤5202财保23、24号】;28,187,920股股票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首位冻结,案号为(2018)粤5202民初1762-1766号【冻结案号:(2018)粤5202财保18-22号】。深圳中院依法向上述法院发送《商请移送执行函》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复函同意将172,425,503股股票移交法院处置,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同意将52,986,577股股票移交法院处置,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复函同意将28,187,920股股票移交深圳中院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

  深圳中院于2020年4月1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户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f.taobao.com/0755/03)以人民币617,718,880元(2020年4月1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均价*被执行人持股数量乘以95%,即2.564*253,600,000*95%)为起拍价,对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股东代码08003461**)持有的“中超控股”(证券代码:002471)253,6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予以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0年5月14日,深圳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人民币494,175,104元为起拍价,对上述股票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0年6月15日,深圳中院以人民币494,175,104元为起拍价对上述股票进行变卖,变卖期为60日,变卖期满仍无人出价而流拍。深圳中院将变卖流拍的结果告诉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不申请以物抵债。后第三人王一妮、陈华、张杰、徐福荣、钱建忠申请以变卖流拍价按比例购买涉案股票,其中王一妮以人民币123,290,452.80元购买63,270,000股,陈华以人民币75,353,908.80元购买38,670,000股,张杰以人民币50,917,963.20元购买26,130,000股,徐福荣以人民币121,809,486.40元购买62,510,000股,钱建忠以人民币122,803,292.80元购买63,020,000股,第三人均已在深圳中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了上述购买款项。

  深圳中院认为,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涉案财产经变卖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故上述变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因上述股票深圳中院已依法处分,深圳中院应解除对该股票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股东代码08003461**)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代码:00247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质押权人厦门信托)253,600,000股的质押登记;

  2、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股东代码08003461**)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代码:00247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253,600,000股及孳息的冻结;

  3、将被执行人深圳鑫腾华(股东代码08003461**)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代码:002471,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63,270,000股及孳息作价人民币123,290,452.80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王一妮、38,670,000股及孳息作价人民币75,353,908.80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陈华、26,130,000股及孳息作价人民币50,917,963.20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张杰、62,510,000股及孳息作价人民币121,809,486.40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徐福荣、63,020,000股及孳息作价人民币122,803,292.80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钱建忠所有。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第三人时起转移。

  上述财产过户时转让双方应缴交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迳行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其他有关说明

  该事项还涉及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按照相关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19)粤03执54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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