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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0年11月4日14:30

  (1)现场会议:2020年11月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2020年11月4日,其中通过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

  2、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南京北路2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如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种表决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松亭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情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3,202,86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2.66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3,200,1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2.66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6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90,02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24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5,087,26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239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6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见证律师:司慧、张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01,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89,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3%;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入年产22000吨医疗卫生用复合水刺无纺布项目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02,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90,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性意见:

  本律师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春

  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 承义法字第00347号

  致: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金春股份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金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金春股份股东和授权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3,202,860股,均为截至2020年10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春股份股东。金春股份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金春股份第二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3,20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入年产 22000 吨医疗卫生用复合水刺无纺布项目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3,20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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