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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66

  

  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1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裁定受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现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1、郴州中院于2020年11月5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发布了公告,公告内容为受理金贵银业重整、债权申报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相关事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经于上述公告当日起正式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金贵银业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5日。截至2020年11月12日下午5时,已有1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11笔债权,申报金额共计人民币108,805.37万元。

  3、根据郴州中院发布的公告,金贵银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

  4、在郴州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管理人已经于2020年11月6日启动并完成对金贵银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接管工作。

  5、经公司申请和管理人请示,郴州中院已于2020年11月9日批复许可金贵银业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同意管理人聘请公司经营管理团队负责重整期间经营管理事务。具体内容详见管理人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管理人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5)。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0年4月30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根据《上市规则》14.1.1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6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1月12日,管理人收到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发来的浙江越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109民初12652号《传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津0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赣01执475号《执行裁定书》、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0)沪74执恢26号《执行通知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01民初14605号《民事裁定书》,现将上述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越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卓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衡阳钢易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湖南良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衡阳细水长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五)

  2、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支付票据款30,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票据到期日次日2020年2月18日起到实际支付日止,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4、事实与理由

  2020年2月17日,原告因交易从前手杭州米瑟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商业承兑汇票三张,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0,000元(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出票日期均为2019年8月19日,票据到期日均为2020年2月17日。出票人、承兑人均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收款人均为衡阳钢易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票据背面的背书均依次为衡阳钢易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三)—湖南良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衡阳细水长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五)—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卓生服装商行—杭州卓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杭州米瑟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越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

  原告作为上述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但提示付款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一直没有付款。原告认为,上述汇票已经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承兑,到期后应无条件足额付款。目前票据被拒付,原告的票据追索权条件成就,可以要求承兑人和背书人支付票面金额和利息。

  5、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浙江越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109民初12652号《传票》。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

  2、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津0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债券本金92,008,000元、期内利息6,946,604元,共计98,954,604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8,954,6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5%计算);

  (3)被告曹永贵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5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1,573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金贵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债务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3日、2020年7月24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赣01执4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许丽、曹永贵银行存款19,049.723735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与于2019年8月3日、2019年8月19日、2020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19-07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19-089)、《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0)沪74执恢26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19)沪74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执行费39,661.87元由被执行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共同负担。

  (四)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曹永贵(被告三)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55)》。

  4、案情最近进展

  公司已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01民初146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曹永贵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50,552,010.81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0年11月5日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将通知前述案件原告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并向相关法院提出中止诉讼、中止执行、解除保全措施等相关申请,因后续判决、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及《传票》(2020)浙0109民初12652号;

  2、《民事判决书》(2019)津01民初1102号;

  3、《执行裁定书》(2020)赣01执475号;

  4、《执行通知书》(2020)沪74执恢26号;

  5、《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1民初14605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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