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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ST科陆          公告编号:20201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5日

  (三)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行政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饶陆华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3,366,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408,349,147股的50.6527%。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1,632,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408,349,147股的26.3878%。

  3、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1,733,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408,349,147股的24.2648%。

  4、 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0年8月1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转让子公司深圳市陆润能源有限公司99.9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其中关联股东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终止转让子公司深圳市陆润能源有限公司99.9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退出深圳市睿远储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其中关联股东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退出深圳市睿远储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0年11月13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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