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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0-08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3号)核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16名特定投资者发行69,958,501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05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2,999,937.0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2,454,861.1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1月11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11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年11月12日、11月13日,公司同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敏”)同保荐机构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江苏博敏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存放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使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其他用途和方式使用。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的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文雨、姚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以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设立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所有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合计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任何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二)公司及江苏博敏、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及江苏博敏简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

  1、江苏博敏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存放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使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其他用途和方式使用。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的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文雨、姚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以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甲方设立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所有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合计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任何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0-081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敏”)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1,765.07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3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敏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3亿元,公司接受江苏博敏的担保总额不超过3.9亿元,上述额度可视需要进行互相调配。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公司《关于2020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0-020)》和2020年5月20日披露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3)》。

  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江苏博敏因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由公司为江苏博敏上述授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博敏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永圣路9号

  法定代表人:徐缓

  经营范围:高端印制电路板(高多层PCB板、任意阶HDI、刚柔FPC)、新型电子元器件、传感器、物联网RFID天线、SIP一体化集成器件、半导体器件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博敏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4.12%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博敏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其5.88%股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江苏博敏资产总额为96,360.23万元,负债总额为71,091.19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7,975.0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60,342.03万元,净资产为25,269.04万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为64,600.84万元,净利润为3,144.83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0年9月30日,江苏博敏资产总额为104,474.77万元,负债总额为69,080.26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8,45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58,739.47万元,净资产为35,394.51万元,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53,640.51万元,净利润为5,125.4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乙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两年。

  担保范围: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下同)。

  乙方确认并自愿接受,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是为满足江苏博敏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敏经营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此次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95,683.08万元(除上市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相互为各自提供的担保外,不存在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9.9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92,109.0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7.90%。(未经审计、不含本次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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