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9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诉讼一: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徐建刚、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借款利息、复利、罚息、其他诉讼费用等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方:恒丰银行杭州分行

  被上诉方:国鼎黄金、徐建刚、刚泰控股

  (二)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3月26日,恒丰银行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国鼎黄金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424,125元,复利1,532.32元,逾期罚息58,906.25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此后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本息暂合计50,484,563.58元;

  2、国鼎黄金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 30,000元;

  3、刚泰控股、徐建刚对国鼎黄金欠原告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二、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一)财产保全情况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银行存款人民币50,514,563.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二)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2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0元。

  2、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利息424,125元、复利1,532.32元、罚息58,906.25元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复利(以424,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付)、罚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付)。

  3、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4、被告刚泰控股、徐建刚对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案件受理费294,3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刚泰控股、徐建刚连带负担。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国鼎黄金有限公司、刚泰控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及2020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和诉讼进展的公告》、《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2020-014)。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 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国鼎黄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恒丰银行几款本金50,000,000元”,“国鼎黄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恒丰银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二) 变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国鼎黄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恒丰银行借款利息424,125元,复利1,532.32元,罚息58,906.25元及自2019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复利;

  (三) 变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刚泰控股、徐建刚对国鼎黄金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二:国鼎黄金管理人诉刚泰控股撤销《以货抵债协议》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0)浙0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国鼎黄金管理人

  被告方:刚泰控股

  (二)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2日,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3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浙01执23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以国鼎黄金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4月2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国鼎黄金破产清算申请一案。2020年5月,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浙01破17号《决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担任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管理人发现,2020年4月,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与刚泰控股签订《以货抵债协议》,约定由国鼎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前向刚泰控股交付5782件金条、金卡等货物,以抵偿欠款24,132,258.45元。原告认为,被告与国鼎公司达成协议时间是2020年4月初,国鼎公司已进入破产审查的程序,国鼎公司以货抵偿行为,应予撤销。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0)浙0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撤销原告国鼎黄金与被告刚泰控股签订的《以货抵债协议》;

  (二) 刚泰控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鼎黄金返还5782件金卡、金条、金银币等货物。

  诉讼三:德清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刚泰黄金”)与深圳市寻立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寻立泰”)、邱寻、王思泰、柴春婷、邱立、耿凡,第三人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间接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约4,295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2332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德清刚泰黄金

  被告方:深圳寻立泰、邱寻、王思泰、柴春婷、邱立、耿凡

  第三人:上海刚泰黄金

  2、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20年8月6日,德清刚泰黄金以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深圳寻立泰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60万元;(2)深圳寻立泰支付收益人民币447万元(以人民币2,980万元为基数,按15%收益率计算,扣除已支付人民币447万元);(3)深圳寻立泰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88万元(以人民币2960万元为基数,按30%的标准计算);(4)深圳寻立泰偿付自2016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2,9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标准计算);(5)深圳寻立泰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万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4万元;(6)被告邱寻、王思泰、柴春婷、邱立、耿凡对寻立泰的上述(1)-(5)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邱寻、王思泰、柴春婷、邱立、耿凡以其在深圳寻立泰的股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深圳寻立泰的上述(1)-(5)项付款义务;(8)被告王思泰以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东部华侨城天麓九区2栋2B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深圳寻立泰的上述(1)-(5)付款义务;(9)深圳寻立泰以其所有的质押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深圳寻立泰的第(1)-(5)项付款义务。

  二、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23322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判决如下:

  (一) 深圳寻立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德清刚泰黄金欠款人民币2,960万元;

  (二) 深圳寻立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德清刚泰黄金收益人民币447万元;

  (三)深圳寻立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德清刚泰黄金违约金人民币888万元;

  (四)被告邱寻对深圳寻立泰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邱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寻立泰追偿;

  (五)如深圳寻立泰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德清刚泰黄金有权与深圳寻立泰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深圳寻立泰所有,不足部分由深圳寻立泰清偿;

  (六)驳回德清刚泰黄金其余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案件尚未执行,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2020)浙民终728号《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5民初2332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4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