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0-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或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1月13日下午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根据《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公司将进一步充分论证,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将及时发布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宝塔实业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1月13日14:30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并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3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2020年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会议召开当日(2020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本次会议召开地点定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出资人或其代理人共46名,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4,531,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出资人或其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400,757,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7%;参加网络会议的出资人或其代理人共35名,代表股份3,77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

  银川中院法官、管理人相关工作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表决情况

  (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事项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04,531,0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77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出资人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出资人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出资人所持股份的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获得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二)临时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04,531,0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一)至(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或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公司将存在被银川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0-063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或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2.公司股票于2020年11月9日开市起停牌5个交易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以下简称《停复牌业务》)的规定,管理人已安排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0年11月16日开市起复牌。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或法院)的主持下,宝塔实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1月13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管理人作《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补充核查债权的报告》,债权人会议补充核查债权;(2)管理人作《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3)债权人分组审议并表决《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因本次重整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不作调整,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本次债权人会议分别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组表决情况如下: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7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5家,超过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227,088,459.91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2.56%,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有财产担保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247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233家,超过该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338,715,809.0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8.58%,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因此,普通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和管理人已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向银川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

  四、股票复牌安排

  经管理人安排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0年11月9日开市起停牌5个交易日,在《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由公司披露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后,管理人将按规定安排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披露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及《停复牌业务》第一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管理人已安排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0年11月16日开市起复牌。

  五、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一)至(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或《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公司将存在被银川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0-064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一、公司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或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及管理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报告》,银川中院同日作出了(2020)宁01破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内容

  银川中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宁01破7-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2020年11月13日,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及宝塔实业管理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等为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13日,宝塔实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分组表决。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出资人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院认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经宝塔实业各债权组表决通过,《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由宝塔实业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宝塔实业及宝塔实业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上述裁定的附件《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披露。

  三、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由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推进执行工作,确保《重整计划》依法、高效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