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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 部分股权暨减持达到1%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0-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持有公司10%股权的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公司总股本1.05%的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下属独资公司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

  一、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燃气”或“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公司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城投”)通知,重庆城投于11月16日通过其董事会审议,拟将公司总股本1.05%的股权,对应股份数量1,633.80万股,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隆”),转让价格为7.85元/股,股份转让总价为12,825.33万元。11月16日,双方已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签署,重庆城投股权转让已获得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批准,并已收到全部股份转让款项。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前后变化如下表:

  

  本次协议转让前,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1.48%

  ● 华润燃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39.56%

  ●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8.1条第(十一)款,社会公众股东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本次协议转让前,前述股东合计持有股份91.04%,公司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低于10%,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条件。本次重庆城投向重庆渝隆协议转让部分股权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二、股份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93年成立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由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200亿元,是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保障房建设、房地产开发、金融及投资等于一体的大型国有投资运营集团。重庆城投基本信息如下:

  

  (二)受让方

  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下属独资公司,注册资本53.11亿元,九龙坡区人民政府通过区国资委持有其100%股权,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国有资产运营的主体,全面负责区内基础设施以及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在政府授权范围内从事土地整治与经营管理、工程建设、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和混凝土销售等业务。重庆渝隆基本信息如下:

  

  三、股份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根据重庆城投与重庆渝隆于2020年11月16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转让标的物

  甲方所持重庆燃气占总股本1.05%的股份,对应股份数量为1,633.80万股,以及该部分股份所附带的一切权利及义务。

  (三)转让价款及价格确定方式

  转让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2.7元;以2020年11月13日为基准日,过去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7.46元/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参考以上价格基础上,本次股份转让单价为7.85元/股,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为128,253,300元(大写:壹亿贰仟捌佰贰拾伍万叁仟叁佰元整),即7.85元/股*1,633.80万股。

  (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2020年11月16日前(含当日)乙方一次性将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128,253,300元支付给甲方。

  (五)股权交割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额股份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要求,积极准备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相关资料,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申请文件。

  (六)其他约定

  1、甲方承诺,甲方对本次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不附带其他任何的权利负担,任何第三人无权就标的股份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本次股份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若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在本协议第五条达成的基础上1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获有权机关批准或未能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则甲方应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退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违约责任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一)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时间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向甲方按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总价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二)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实现交割过户,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退还其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对应的资金利息,资金利息以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同期LPR从甲方收到之日计算至退还之日。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使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比例恢复具备上市条件。

  五、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违反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尽快协助双方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因本次协议转让需经上交所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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