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0-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海淀区西北旺东路十号院15号楼A3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钟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其中董强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已事先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夏振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4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王沫南、毛海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0-042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发出会议通知的规定,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吴笛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时限的议案》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申请豁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会议通知时限,并于 2020年11月1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9人调整为48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50.00万股调整为49.00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由44.00万股调整为43.00万股,预留部分6.00万股保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6日,以4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4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0-040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0年04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0年11月4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以下1名核查对象之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自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0-041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发出会议通知的规定,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钟竹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时限的议案》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申请豁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时限,并于 2020年1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1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9人调整为48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50.00万股调整为49.00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由44.00万股调整为43.00万股,预留部分6.00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0年11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0.00元/股的价格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4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0-043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0年10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独立董事李学楠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1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38)。
(四)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0)。
(五)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时限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时限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9人调整为48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50.00万股调整为49.00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由44.00万股调整为43.00万股,预留部分6.00万股保持不变。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9人调整为48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50.00万股调整为49.00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由44.00万股调整为43.00万股,预留部分6.00万股保持不变。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9人调整为48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50.00万股调整为49.00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由44.00万股调整为43.00万股,预留部分6.00万股保持不变。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人数、价格及授予日确定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引》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2020年11月16日,公司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88168 证券简称:安博通 公告编号:2020-043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年11月16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授予43.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118.00万股的0.84%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0年11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43.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独立董事李学楠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1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38)。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0)。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时限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时限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9人调整为48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50.00万股调整为49.00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由44.00万股调整为43.00万股,预留部分6.00万股保持不变。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6日,以40.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4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6日,以40.00元/股的价格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4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0年11月16日。
2、首次授予数量:授予43.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118.00万股的0.84%。
3、首次授予人数:48人。
4、首次授予价格:40.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②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1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6日,以40.00元/股的价格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43.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公司2020年11月16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81.35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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