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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93       证券简称:奥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1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11月16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三正半山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38,030,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442%。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35,61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63%。

  (2)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419,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0%。

  (3)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430,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419,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030,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0,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027,9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

  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7,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2%;

  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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